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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岸资源保护暨近岸工程建设用海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5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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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保护我县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用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昌黎县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长办公会议关于 "要科学利用和保护海岸线资源的决定" 要求,结合我县海域使用现状,现就海岸资源和近岸工程建设用海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晰管理范围,强化管理责任

(一)海域管理范围:本县所辖海岸线北起昌抚交界小黄河,南至唐秦交界滦河口,长64.9公里;海域和陆域分界线以20087月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海洋局发布的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为依据,行政区域内的海岸线及向海一侧的所有以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为目的的海洋工程和其他项目用海活动,均属使用海域范畴。

(二)海岸和近岸海洋工程包括: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围填海工程;滩涂及海上筑堤围埝工程;人工岛、人工鱼礁工程;跨海桥梁、渔港码头和海底管道工程;风电站、潮汐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旅游景观开发工程;挖陆成海工程;国家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海洋工程。

(三)其它项目(除扇贝养殖外)用海包括:海上观光、海水浴场、海上娱乐运动、取水口(井)及排水口用海、港池锚地、航道疏浚清淤、海沙开采等各类经营和非经营性项目用海活动。

(四)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对辖区内海域使用活动负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海域管理及岸线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在我县所辖海岸及近岸海域从事各类用海活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秦皇岛市海岸线利用规划和我县海域使用规划,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职权审批用海(包括岸线以下潮间带、沙滩)项目、违法建设海洋(岸)工程、破坏海岸和近岸海域生态,确保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实现本县海洋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码头、坞道、航道、港池及锚地管理

(一)在2001123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码头(含港池、航道)、坞道,其建设者凭相关建设依据和建设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手续。

(二)200211日以后至本意见施行前无正当手续自行建设的码头、坞道,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利用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三、海岸沙滩及旅游娱乐用海(沙滩)的管理

(一)严禁在海岸线以下以任何名义设置专属海滩,对违法占有的海滩及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和武警边防等依法依规拆除。

(二)凡在我县所辖海域旅游区从事浴场、观光栈桥、景观设置、海滩照明、游艇及其它游乐项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经旅游区及有关部门的许可后,须持相关准许文件向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四、取、排水口管理

(一)本意见实施前,在我县所辖海域建成使用的取、排水口,其经营单位和个人须持取、排水的有效准许文件到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对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按规定予以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意见实施后,凡拟在我县所辖海域取、排水,从事生产、经营性用海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依照规定程序向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确权后,方可从事取、排水用海活动。

五、海沙开采管理

(一)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严禁在我县海岸和近岸海域从事海沙勘查和开采。

(二)因疏浚航道、港池清淤和其它工程建设需要临时采挖沙石的,须凭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临时采矿许可证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六、潮间带管理

(一)在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滩涂潮间带挖塘围埝从事水产养殖及其它围填海活动的,属于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洋工程,需加强管理,控制发展。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滩涂围填海工程,由其使用者持相关凭证,在规定期限内到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补办用海手续,依法纳入海域管理。

(三)本意见实施后凡在潮间带进行各类工程用海活动,必须先行到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海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动工。对本区域内的非法用海活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人工鱼礁管理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人工鱼礁用海是指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值渔业资源而在海洋中设置的构筑物用海。

(二)在我县毗邻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我县海域使用规划,且其材质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和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严禁将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的材料用作人工鱼礁礁体。

八、海岸及近岸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管理

辖区内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的,包括公益性用海承包、出租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租登记手续,并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海洋局冀财综[2007]66号文件规定加征海域使用金。

九、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用海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征得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十、其它项目用海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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