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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7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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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昌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全县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本着 "奖励与贡献相挂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共赢" 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考核范围

(一)农发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在考核年度内对昌黎县有信贷投入的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金融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各项贷款(用于发放县域内贷款-下同)当年增长幅度、当年增加额、当年累放额。

(二)办理贴现当年增长幅度、当年增加额、当年累放额。

(三)当年发放贷款、办理贴现支持企业户数(以个人名义发放的贷款除外-下同)

(四)当年季度平均存贷比(贷款中含待处理抵债资产、农村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

(五)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分支机构。

(六)金融管理部门在营造金融服务和监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三、奖励标准

(一)各项贷款、办理贴现余额当年增长幅度(权重20%)。以增长10%为基数,标准得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分为100分。增长幅度低于10%或负增长的,此项不得分。

(二)各项贷款、办理贴现当年增加额(权重50%)。以0.3亿元为基数,标准得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得1分。增加额低于0.3亿元或减少的,此项不得分。

(三)各项贷款、办理贴现当年累放额(权重10%)。以2亿元为基数,标准得分2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0.3亿元得1分。累放额低于2亿元的,此项不得分。

(四)当年发放贷款、办理贴现支持企业户数(权重10%)。以当年支持10户企业为基数,(每户发放贷款、办理贴现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机构不重复计算)标准得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得1分。当年支持企业低于10户的,此项不得分。农发行、有信贷投入的域外金融机构计标准分10分。

(五)当年季度平均存贷比(贷款中含待处理抵债资产、农村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权重10%)。以年初存贷比(存贷款比不低于20%)为基数,提高3个百分点,标准得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存贷款比低于20%的及存贷款比增加低于3%的,此项不得分。农发行、有信贷投入的域外金融机构计标准分10分。

(六)实行一票否决制,各项贷款、办理贴现当年增加额低于0.3亿元或减少的,实行一票否决,不给于任何奖励。

(七)奖励金额的计算:

奖励金额=(全县奖金总额÷各金融机构得分总数)×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

各金融机构得分总数=各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之和。

(八)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特别贡献奖,对在营造金融服务和监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金融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四、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按会计年度计算。其中,各项贷款、贴现当年增加额为考核年度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各项贷款、贴现当年累放额为考核年度111231累计发放(签发)金额。

五、考核程序

(一)由被考核金融机构填报《昌黎县域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见附件),经行长签字、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昌黎县域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被考核金融机构要如实向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其两年评奖资格。

(二)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及域外金融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昌黎县域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奖励领导小组)。

(三)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对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初步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作为奖励依据。

对金融管理部门的奖励金额,由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全县各项贷款、贴现余额增长幅度、增加额、累放额和季平均存贷比以及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分支机构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

六、表彰奖励

(一)对经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由县政府按奖励标准颁发奖金。获奖单位奖金额的30%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

(二)对综合考核结果,以县政府名义向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县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授予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 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彰。

(四)对有特殊贡献的机构,所做贡献,由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确认后予以适当奖励。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县政府成立昌黎县域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人民银行行长、县银监办主任为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为成员。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昌黎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相关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 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昌黎县政府金融办。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011日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昌黎县域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昌黎县域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

 


附件

昌黎县域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年度主要金融指标完成情况(万元)

各项贷款

年末余额 

比年初

增减%

比年初

增减额

当年累放

贴现余额

比年初

增减%

比年初

增减额

当年累放

合计

比年初

增减%

比年初

增减额

当年累放

支持企业个数

当年季平均存贷比

申报单位意见

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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