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准确掌握我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数量,编制我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调查摸底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统计对象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3号)规定的购房条件,调查对象为县区内城镇居民户口家庭。
(一)调查统计对象: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县户籍三年以上(驻昌部队申请人员配偶应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籍);
2、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或年满30周岁的,离异人员离异须满3年以上;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市政府公布我县2009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143元/月,年收入为13716元;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5、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
二、调查统计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负责调查统计本单位(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符合购房条件干部职工家庭住房及年收入情况。
(二)各乡镇政府还需调查统计本辖区内的社区(村、居)符合购房条件城镇居民户口家庭的住房和年收入等情况。
(三)驻昌单位负责调查本单位符合购房条件干部职工家庭住房及年收入情况。
(四)县属各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调查统计;各卫生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本单位符合购房条件干部职工家庭住房及年收入情况。
三、调查统计内容及口径
调查对象按照《昌黎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登记调查表》(附件1)提供的内容如实填写,其中: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的《昌黎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登记调查表》由个人填写(夫妻双方只需一方填报),由单位核实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填报单位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房改办公室。
(二)各乡镇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昌黎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登记调查表》由个人填写(每户家庭只需填写一份),由社区(村、居)委员会核实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核查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统一报县房改办。调查摸底总口径:
1、统计对象为户籍在本社区内常住居民家庭,寄户家庭不属统计对象。
2、城镇常住户口3年的计算标准暂时按日(包括)为界限。
四、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购房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通知》规定和本次调查统计的内容,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准确完成调查统计各项工作。
(二)各调查对象要按调查表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字确认。
填报单位(社区、村、居)核实后,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核查后,汇总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由统计人员和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按时报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把符合条件购房对象的调查表在2010年 11月20日前把符合条件购房对象的调查表县房改办公室。调查表可以从县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cljs.gov.cn/)下载。
地址: 昌黎县农业银行院内西二楼
联系人:杨春友,王桂芝 联系电话:2022466
附件:1、昌黎县 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登记表
2、 年昌黎县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申请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昌黎县 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登 记 表
乡镇 社区 编号:
家庭基本情况 |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年收入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
户主 | |||||||||||
与户主的关系 | |||||||||||
家庭总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
家庭总人数 |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
户籍所在地 | 市 县 乡镇 | ||||||||||
是否低收入 家 庭 | □ 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是 2、否 最低生活保障证号: | ||||||||||
现住房情况 | 所住房屋坐落 | 乡镇 区 小区 号楼(栋) 单元 号 | |||||||||
房屋性质 | □1、商品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 3、原有私房 4、公有住房 5、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6、已购公有住房 7、其他 | ||||||||||
房屋类型 | □1、高层 2、多层 3、平房 4、简易住宅 5、其他 | ||||||||||
房屋住用状态 | □1、自有产权 2、家庭租住 3、借住 4、住集体宿舍 5、其他 | ||||||||||
房屋面积 | 建筑面积 | M2 | 人均建筑面积 | M2 | |||||||
购买经适房意向 | □有无购房意向 1、有 2、无 □住房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1、45 左右 2、55 左右 3、65 左右 4、75 左右 □住房房型: 1、一室一厅 2、二室一厅 3、三室一厅 其他需求(简要说明):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请在 □ 填写相应的序号,具体填表说明详见背面。
此表一式一份分,县房改办保存。
填表说明
本表应用黑色或蓝色碳素笔(钢笔)填写,填写内容应全面(不漏项)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实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市政府公布我县2009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143元/月)。
可支配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家庭总收入 / 家庭总人数
人均建设面积 = 建筑面积 / 家庭总人数
一、基本情况
户主:对应的姓名栏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申请人。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年收入:家庭每个成员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户籍所在地:填写申请人户口簿登记的地址。
二、住房情况
所住房坐落:填写家庭现居住的住房地址。
建筑面积:指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的面积。
附件2
年昌黎县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申请表
乡镇: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昌黎县房改办印制
2010年 11月
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 男□ 女□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申请人工作单位盖章 | ||||||||||
离异年限 | 已满3周年□ 未满3周年□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取得我县城镇户籍年限 | 已满3周年□ 未满3周年□ | |||||||||||
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 ||||||||||||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 ||||||||||||
工作单位 | 单位电话 | |||||||||||
是否分配过福利住房 | 是□ 否□ | 月 收 入 |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座机 手机 | |||||||||||
申请人配偶 | 性别 | 男□ 女□ | 配 偶 单 位 盖 章 | |||
身份证号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工位单位 | ||||||
月收入 | ||||||
是否分配过福利住房 | 是□ 否□ | |||||
家庭其他成员 | 性别 | 男□ 女□ | 工 作 单 位 盖 章 |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工位单位 | ||||||||
月收入 | ||||||||
是否分配过福利住房 | 是□ 否□ | |||||||
家庭其他成员 | 性别 | 男□ 女□ | 工 作 单 位 盖 章 |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工位单位 | ||||||||
月收入 | ||||||||
是否分配过福利住房 | 是□ 否□ | |||||||
家庭其他成员 | 性别 | 男□ 女□ | 工 作 单 位 盖 章 |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工位单位 | ||||||||
月收入 | ||||||||
是否分配过福利住房 | 是□ 否□ | |||||||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 | 房 屋 座 落 | 产 权 人 | 建筑面积 |
现住房情况 | |||
出售、转让 住房情况 |
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
月收入合计 | 元 | 月人均收入 | 元 |
审 核 意 见 | 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 查档结果: 查档人: 年 月 日 | 乡镇意见: 经办人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查档结果: 查档人: 年 月 日 | 县房改办意见: 经办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 ||
退件理由 |
申请家庭声明及承诺
申请承诺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经知晓我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愿意遵守相关规定,现向贵办提出登记申请。本人代表本人家庭全体成员承诺表中所填内容及所报材料均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婚姻状况、家庭收入、住房和伪造相关证明情况,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齐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保障性价格的差额。 申请人签名: 指模: 年 月 日 |
注 意 事 项
一、申请家庭填表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按要求用碳素笔填写,涂改无效。
二、提交本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
1、《昌黎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登记表》已在县房改办存档。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县民政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住房产权证明(产权证、公房使用证、购房发票、租房合同)。
5、审核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填表说明
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附民政局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协调书)、配偶死亡证明等。
3、在职或退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其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失业或无业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最后由县民政局认定并出具证明。
4、户籍迁入我县的时间,以户口簿上反映时间为准。
5、上述有关证件原件交A4复印件各一份,有关证明交原件。
6、此表一式一份,县房改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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