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注销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部分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通知
所有冀昌渔养、冀昌渔运船舶所有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6个月后,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现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692艘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渔业船舶进行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手续,现予以公告。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现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692艘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渔业船舶进行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手续,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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