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昌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昌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项目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益,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按时完成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任务,根据上级最新政策文件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冀商建设[2021]3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21]95号)、《昌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昌政字 [2021]47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昌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项目承办企业是经公开招投标,依据国家及我县有关政策规定就具体项目实施内容与县发局签订承办合同的企业。
第四条县发改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主管单位,由其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核和专项资金拨付
第五条项目组织与专项资金的监管。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推进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具体审核和专项资金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由相关承办企业对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或按承办协议约定项目进度,向县发改局提出支持申请,并附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与公示。县发改局收到企业申请后,遵循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的原则,及时组织人员或聘请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给予 "合格" 或 "不合格" 的审核结论,并对审核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专项资金限额。原则上专项资金按照各模块项目资金限额使用,对部分模块项目建设完成且资金使用未达到上限的,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调剂到其他项目模块使用,但严禁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项目承办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发改局审核后,按照签订的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实际项目进度,进行进度款资金支付,待项目完成验收后,再根据验收结果、公示无疑义证明、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进行最终结算。
第十条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发改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三章项目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50%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三条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四条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快推进,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直至取消承办资格,并收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项目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十七条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第十八条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检查制度要求
(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办主体要及时反映并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其上报的工作总结及项目进度等相关材料作为综合示范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包括整改时间、内容、要求及整改不及时的相关责任追究等)。
(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监督检查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项目、乡村服务网点建设运营项目、电商培训项目以及涉及的其他项目。
(一)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查看是否建设达标,运营是否正规有序等。
(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主要通过实地察看和查阅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查看乡镇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建设是否达标并投入运营,包括服务中心(站)日常运营情况,代买代卖功能的运用、服务站店主经营操作情况等内容。
(三)电子商务人员培训项目:主要通过查看培训档案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每期培训档案应有当地政府与培训机构签署的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每位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培训材料、培训人员名册、签到名册和现场培训照片等资料。
(四)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材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核对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收派件情况,对社会物流快递企业开放情况;查证整合社会物流快递企业情况,查看后台,随机抽查快递下乡进村及收件上行情况。
(五)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实地察看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提供农村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为县域电商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活动策划、产品包装设计、媒体策划、品牌塑造、市场监测、渠道拓展等服务,以及网店代运营、分销体系建设等服务;指导创建自有品牌,积极推动 "三品一标" "一村一品" 等农特产品网上营销。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检查的方式
项目检查可采取自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督检查由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验收、业务指导、资金审计等,聘请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承办单位是否具备或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推进,并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运营效果。
(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专家评审。
第六章项目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内容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二)镇级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三)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四)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项目
第二十五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县发改局初审通过后,成立验收小组(由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或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三)验收小组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验收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文件。
第二十六条验收方式
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三是核对资料原件;四是实时查调相关数据;五是其他适当方式。
第二十七条验收要求
(一)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2.已取得相关资质,
(二)验收小组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验收方案或流程;
2.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3.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4.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做出通过验收的结论报告,并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审核无误后,制定验收文件,并按要求公示;
5.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七章其他相关要求
(一)项目资金由县发改局按照承办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初审、项目验收合格、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的程序进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二)项目承办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制度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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