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昌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昌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1]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商务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经营性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完善农村电商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以补助为主,采取分项管理,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补助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并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县域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资金比例不高于20%。支持建设完善县域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条件成熟可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支持农村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
(二)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持建设县域公共品牌建设及营销推广,申请质量认证等品牌资质,推出产品标准化、建立县域公共品牌授权管控体系。支持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支持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县级公共服务中心资金比例不超过15%。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县域提供电商发展整体规划、电商资源引进、供销对接、人才对接等电商公共服务运营、县域企业电商能力培养、县域电商服务策划组织、县域电商发展协调、县域电商宣传等电商赋能类工作。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集中采购、直供直销等服务。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
(四)村级公共服务站建设资金比例不超过10%。支持乡镇、村级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融合商贸、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金融服务、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比例不低于15%。支持对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企业、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相应层次、相应内容的农村电商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
第三章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与承办企业签署协议后一个月内,根据承办企业分项提出的投资计划,拨付承办企业项目启动资金30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30%);在项目实施期内,示范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前,分两次各拨付承办企业项目资金30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30%);待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拨付承办企业剩余专项资金10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10%)。专项资金拨付方式: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对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专人专账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发改局、乡村振兴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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