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等三项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等三项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昌黎县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等三项专项整治行动的实 施 方 案
为深刻汲取河北易县工厂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爆炸、河南平顶山矿井火药爆炸等重特大事故教训,确保我县暑期安全生产形势整体稳定,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等三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秦政【2010】11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7月初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立即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强化火工品管理和矿山用电管理三项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和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的理念,认真贯彻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秦政【2010】113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强化火工品管理和矿山用电管理,确保我县暑期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二、具体行动内容
(一)开展打击非法盗采专项整治行动
此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组织人员继续加大对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盗采行为,要组织专门人员,及时进行核查,对一经查实的非法矿井,要按照 "三不留一毁闭" (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口)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关闭取缔到位。凡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盗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县政府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火工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组织人员加大对制售非法火工品的打击力度,坚决防止各类非法火工品流入我县。同时,要加大火工品的审批、发放、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并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从即日起,公安部门严禁向证照不全企业供应火工品,对已发放的,要立即予以收缴,严防流失。
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督导各矿山企业,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充实人员,落实责任,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贮存、运输、领用、爆破、清退等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开展矿山用电专项整治行动
此项行动由昌黎县供电分公司牵头负责,组织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组织人员对所有矿山供电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所有非法盗采户,务必于10日内实施停电,切断供电电源,拆除并没收供电设施。
三、行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暑期政治敏感性,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抽调专人、细化方案,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部署,确保整治行动收到实效。
(二)强化汛期矿山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
要严格按照规范组织开采作业,加强观察和监控。要坚持气象预警和雨后安全检查制度,必须经过勘查合格后再进行复采,防止发生尾矿库溃坝、山体坍塌、滑坡事故。要完善火工品仓库的避雷设施,防止发生雷击事故。
(三)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由牵头单位负责,每周五16:00前向县安委办报送一周活动开展情况(传真电话:2039936)。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安委办将上报县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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