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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昌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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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8号)要求,县政府决定成立昌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

任:曹连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杨晓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力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员:涂白勇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赵永明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张剑波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刘亚祥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学锋 县安监局副局长

薛丽梅 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杨文生 县教育局副局长

王凤君 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郭洪伟 县商务局副局长

刘树廷 县旅游局副局长

刘连岗 县工商局副局长

田仲新 县质监局副局长

李建英 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林向军 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刘洪才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建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曹怀普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牛国强 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巢春胜 县司法局副局长

敏 县农业局副局长

尹国良 县科技局副局长

张顺义 县银监办副主任

韩庆军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冰洁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张恩东 县日报社社长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涂白勇兼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络员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和指导全县消防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适应本县情况的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组织制定本县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全县性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协调解决全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七)负责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九)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任召集,研究、部署全县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请召集人决定。特殊情况下,消防安全委员会可由召集人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会议,并参与研究有关议题。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等,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四、消防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

1、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

  8、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县发展改革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消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3、依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县监察局

1、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县财政局

1、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县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县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

  4、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文物保护等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在本系统内建立消防工作示范单位。

3、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得批准。

5、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县教育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在本系统内建立消防工作示范单位。

3、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批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县卫生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在本系统内建立消防工作示范单位。

3、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县商务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和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在本系统内建立消防工作示范单位。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县旅游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景点等本行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和培训,保障消防安全。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点规划和开发建设。

2、把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审定工作。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对有关工作人员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3、参加重点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县工商局

  1、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县质监局

  1、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并把查处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

3、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类产品相关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的备案管理。

  4、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县城乡建设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排水、城市供热、城市燃气、人防工程等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予竣工备案。

3、组织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消防地方标准。把消防安全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人防工程建设中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设计与要求;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县城乡规划局

1、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2、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县国土资源局

1、做好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在实施中强化落实。

2、协调解决全县城乡消防用地并落实地籍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县城市管理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使之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全县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2、负责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县交通运输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检查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2、负责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县民政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院、福利院等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县司法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县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一)县农业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二)县科技局

1、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2、积极引导并推进消防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三)县银监办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人员、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协同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申报;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依法严格监管,不得开业运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四)县广播电视台、报社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广播电视设施、台站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五)其它部门

未列入昌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及有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参照本《职责》制定。

年十二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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