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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3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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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部分行业领域事故总量居高不下,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 "十二五 "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 "一把手" 工程来抓,坚持做到与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秦政[2011]47号)要求,建立完善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各乡镇(区)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抓,坚持每月研究一次、每季度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每月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 "管业务也要管安全" 的原则,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要建立健全县、乡镇(区)、村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一级给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述职制度,下一级政府每半年向上级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入贯彻国发[2010]23号和冀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行业企业要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基础上,积极兑现承诺,主动加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职工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持续改进 "三项制度" ,并深入贯彻执行。要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带班领导要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坚决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险情。
三、进一步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有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抓紧研究制定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建立冶金、建材企业高危生产环节和部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公告制度。要深挖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制度,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异地搬迁的绝不拖延。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
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量,务必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 "五到位" 。要按照 "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持之以恒地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和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打击实效。要坚持 "打非" 与 "打黑" 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 "保护伞" 、 "黑势力" 。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 "四个一律" 要求,依法从严处理。要加强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升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切实做到公平执法、阳光执法、规范执法。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要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应急指挥与重大危险源联网监控功能。要加强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审报备工作,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设备设施,积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小分队,督促指导大型矿山、危化品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应急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要变弹性责任为刚性问责,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不论涉及哪个地方、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凡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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