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镇乡(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2007〕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镇乡(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昌黎县镇乡(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镇乡(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镇乡行政一把手、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镇乡政府、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县政府对各镇乡政府、区管委会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镇乡(区)行政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镇乡(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镇乡(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与质量。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土地开垦费。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的10月中旬组织自查,并于11月上旬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在每年11月中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
六、各镇乡(区)每年一度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标准。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以村为单位分块建立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牌,落实保护措施与保护责任制。各地要加强对保护标牌的维护,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的9月中旬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保证数据的真实。
县国土资源局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县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
七、县政府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乡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乡(区),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各村民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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