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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公安局管道管理职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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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昌各部队:
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管道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赋予县公安局管道管理职能,作为我县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点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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