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葡萄酒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葡萄酒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昌黎县葡萄酒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葡萄酒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净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根据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葡萄酒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县领导为副组长,县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葡萄酒局等为成员单位的昌黎县葡萄酒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葡萄酒领域的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工商局负责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规定》、《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 "经营规范、商品合格、秩序良好" 的要求,认真抓好葡萄酒流通环节的整规工作。
1、严格落实葡萄酒进销货台帐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产品来源和去向。
2、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对葡萄酒流通和餐饮服务场所的巡查监管力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3、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冒用他人产地、厂名、商标及其他相关质量认证标识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仿、傍名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加大对商标及包装装潢印制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其备案登记材料。
6、加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葡萄酒的检查力度,严防假冒伪劣葡萄酒上市流通,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
7、加强对葡萄酒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增强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自觉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五条县质监局负责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生产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建立和完善维护葡萄酒行业生产秩序的长效监管机制。
1、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对葡萄酿酒企业的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控制在源头。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派人驻厂监管。
2、严格落实《葡萄酒企业产品生产报告和出厂备案管理办法》和《葡萄酒生产加工企业原辅材料进货备案管理办法》,准确掌握企业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进出情况,严格落实产品留样溯源制度和特殊时期驻厂监管制度。样品实行专人专库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3、在酿酒葡萄收购季节,指定专人对每家企业的酿酒葡萄收购和加工过程实行全程监管,严把原料质量关,杜绝葡萄以次充好进入加工环节,对收购酒葡萄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厉查处。详细掌握各酿酒企业收购酒葡萄计划数量、实际收购数量以及生产情况,严防企业进行二次发酵等违法违规行为。
4、对地下黑窝点予以严厉打击。针对地下黑窝点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影响巨大等特点,要将打击地下黑窝点作为规范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查处。
5、指导、帮助酿酒企业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县内所有葡萄酒生产企业全部实现标准化生产。
6、加大葡萄酒生产企业巡查与葡萄酒抽样频次,严厉查处企业不能保持取证状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企业不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企业无证生产等行为。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葡萄酒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葡萄酒储运、流动秩序。
1、严格落实生产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对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严格监管,定期巡查。对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产品,一律没收销毁,并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管员制度及品名备案制度,定期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骗取和为他人代开随附单等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七条县公安局负责对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葡萄酒企业的合法权益,净化葡萄酒市场环境;建立防范和打击偷税漏税的长效协作机制,预防偷税漏税工作;配合葡萄酒行业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县葡萄酒局负责指导葡萄酿酒企业完善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和约束行业行为,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和协调发展。引导教育企业自觉树立大局观念,主动配合行业规范整顿工作,努力巩固和提高地域品牌。对葡萄酒行业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协调,及时向县政府做好信息反馈。
第九条建立综合执法机制,成立昌黎葡萄酒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
1、从县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商务局、葡萄酒局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执法大队为临时性机构,办公地点设在葡萄酒局,大队长由葡萄酒局副局长兼任。
2、执法大队采取常规巡查与突击抽查、昼夜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对诚信差的企业和经营业主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执法大队对全县涉及葡萄酒领域范围内的商场、酒店、酒吧、歌厅、酒类批发零售站点、物流中心和葡萄酿酒企业,以及生产、流通、储运和餐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打击铲除无证、无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
4、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制度。执法大队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依法处理,现场查封违法产品,做好案件检查、登记、移交工作,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执法大队。对各类移交案件,工商、质监、商务、公安部门应坚持 "从快、从重、从严" 原则进行处理。
5、执法大队的监督检查,与工商、质监和酒监等各执法部门的常规检查互不冲突,但各执法部门自查的案件,要和综合执法大队互通信息,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建立葡萄酒生产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涉及葡萄酒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建立县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葡萄酒局及执法大队与县葡萄酒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内容为:
1、传达、学习国家、省级有关葡萄酒行业监督管理的文件及会议精神;
2、分析当前葡萄酒行业监督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形势;
3、协调解决葡萄酒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研究部署开展葡萄酒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5、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葡萄酒行业监督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考核、车辆使用、信息保密等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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