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2011]1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结合全县实际,县政府制定了《昌黎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昌黎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努力建设和谐昌黎,实现我县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量力而行,逐步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财政适当补贴,建立个人账户的筹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两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结合全县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档次。
2、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六条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政策。城镇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参照新农保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存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八条个人缴费、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九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参保人户籍从本县迁往县外的,如迁入地能够转移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如迁入地不能转移,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按照职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十一条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变动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照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基金的收支及管理。
第十五条 县社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明确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资料收集、审核、上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的到位,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城镇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的审核;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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