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农村危房2011年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昌黎县农村危房2011年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昌黎县农村危房2011年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不断改善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农村危房改造与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二)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整合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重点突出、质量为先。危房改造重点是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通过政府补贴,帮助其修缮和新建标准宜居、居住安全、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四)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河北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冀建村[2010]297号)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标任务
2011年省、市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为700户,通过第二轮农村危房摸底我县共有农村危房1943户,根据各乡镇人口总数、危房总数及经济状况,将任务分解到乡镇。各乡镇可选择1-2个村作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村,也可全面铺开实施危房改造,但选择1-2个村作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乡镇必须考虑五保户和尚在使用危险房屋的农户的危房改造工作,无论那种形式必须按时间任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所有乡镇要于7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的鉴定、改造户的审批确定、档案建立等工作,8月底前完成设计、施工队伍选择、购买建筑材料等工作,并全部开工。要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施工,并于12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做好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是硬任务,只能提前,不能拖后。
四、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方式
(一)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中央的补助为每户平均6000元,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省及以下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对危房改造户适当给予补助。各乡镇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等因素,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制定具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报县危改办备案。
(三)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
(四)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的村庄改造。
五、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申请审批阶段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证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且有户主正面肖像)。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报的住房情况与按照冀建村[2011]30号文开展第二轮农村危房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贫困户危房分户情况调查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经县级以上培训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政府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中,可组织经培训的建设、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人员组成复核小组,按一定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准确掌握全县农村贫困户需改造的危房数量。
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和县级核准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经县级核准后方可输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系统。
5、上级备案。县农村危房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建设、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二)开工建设阶段
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有权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工程验收阶段
危房改造完成后,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一是积极筹措资金。各乡镇要按照农户自筹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要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有关部门要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三是适时适式拨付资金。可按照改造进度分批拨付资金,或以 "以奖代补、先建后补" 的方式拨付。危房改造农户名单、改造方式、改造标准最终确定,且危房改造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开工时间后,由乡镇政府按村向县政府报告。县危改办汇总情况后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在危房改造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同意,县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发给各农户。实行统一重建的,可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二)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培训。县农村危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审查、核查、检查、鉴定等工作。
(三)搞好建设规划。各乡镇要在开展年度改造工作的同时,制定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村庄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要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和有关规范尽快编制。要对新农村建设中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统筹协调整合,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四)同步推进节能建筑示范。把农房建筑节能示范作为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推进,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重点在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方面采取节能措施。以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
(五)及时报告信息。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要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危房改造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月改造计划以及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
(六)做好档案管理与产权登记。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所规定的39项信息资料,以及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乡镇政府负责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审计、建设、监察、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广电、残联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小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韩德军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危房改造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民政、规划等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县建设部门要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
(三)强化监督和保障。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于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调低其今后危房改造的补贴数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广电部门要大力宣传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好做法好经验,增强透明度。财政部门要做出预算安排,保证危房改造工作的经费。
附件:1、昌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昌黎县2011年7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昌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苏景文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平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振民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史福山 县监察局局长
张小波 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忠臣 县审计局局长
夏友军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费来文 县财政局局长
田树春 县民政局局长
牛立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郝志军 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刘广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洪新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赵林涛 葛条港乡党委书记
杨为民 昌黎镇镇长
刘民 城郊区管委主任
贺大鹏 安山镇镇长
徐实践 马坨店乡乡长
董玉军 荒佃庄镇镇长
李峰 龙家店镇镇长
黄安 团林乡政府负责人
费忠民 靖安镇镇长
刘飞 两山乡政府负责人
陈勇军 十里铺乡乡长
袁伟 新集镇镇长
强振勇 泥井镇镇长
曹忠 茹荷镇镇长
刘洪波 大蒲河镇政府负责人
梁纪新 刘台庄镇镇长
赵建民 朱各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小波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韩德军同志担任。
附件2
昌黎县2011年7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
乡镇名称
|
危房任务数(户)
|
其中节能示范户(户)
|
昌黎镇
|
19
|
1
|
城郊区
|
83
|
2
|
安山镇
|
40
|
2
|
马坨店乡
|
58
|
2
|
葛条港乡
|
3
|
0
|
两山乡
|
45
|
2
|
十里铺乡
|
15
|
1
|
龙家店镇
|
145
|
2
|
靖安镇
|
30
|
2
|
新集镇
|
38
|
2
|
泥井镇
|
30
|
2
|
大蒲河镇
|
28
|
2
|
刘台庄镇
|
29
|
2
|
朱各庄镇
|
35
|
2
|
团林乡
|
36
|
2
|
荒佃庄镇
|
26
|
2
|
茹荷镇
|
40
|
2
|
合计
|
7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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