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迅速处置我县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意见》,结合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成立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
一、组建原则
按照 "三统一" 的原则(统一办公、统一管理、统一行动),以 "整合执法资源、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效能" 为目标,构建各单位联管、各部门互动、职权明晰、指挥通畅、协调有力的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管理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情况开展专项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活动。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为临时性机构,日常工作由县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地点设在县食安委办公室,隶属于县食安委办公室管理。
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由公安、质监、工商、畜牧、食药监、商务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调1-2名具有执法资质、业务精、责任心强的股级干部组成,编制11人。昌黎县食品安全执法大队大队长由县食安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副大队长2名分别由公安局、质监局各1人担任。其余工作人员为:公安局1人、质监局1人、工商局2人、畜牧局2人、食药监局1人、商务局1人、农业局1人。
三、主要职责
(一)范围
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部门日常监管和集中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围绕以下事项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1、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2、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媒体曝光的事项;
4、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5、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部门统一部署的活动或交办的事项;
6、其他需要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事项。
(二)重点及频率
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行动重点围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奶站、集贸市场、养殖企业等。每周不少于2次。
各乡镇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和干扰,以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参与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行动的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四、队伍管理
(一)统一办公。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在县食安委办公室挂牌,单独设立办公室,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集中办公。
(二)统一管理。一是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所抽调人员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服从领导,集中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二是对抽调人员工作进行季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原单位,重新调换人员。年终,执法大队要对每位抽调人员出具年度考核结果;三是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县政府给予嘉奖,并在干部提职晋升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统一行动。一是抽调人员归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直接领导,不参与原单位的执法活动;二是统一配备执法车辆,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统一执法。
五、工作方式及程序
(一)工作方式:按照 "查、处" 分离的工作原则,采用常规巡查、突击抽查与昼夜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联合执法。
(二)工作程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要及时做好案件检查、登记、移交工作,移交后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执法大队。执法大队与工商、质监、公安等各执法部门条块儿结合,执法大队的监督检查,与各执法部门的常规检查互不冲突,但各执法部门自查的案件,要及时和综合执法大队互通信息,互相衔接。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乡镇监督员制度。按照 "属地管理、守土有责" 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一名主管食品安全的副职协助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工作。互通信息,协助监控属地生产企业及各个场所。同时,发动群众,重点收集地下黑窝点线索,铲除本辖区内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日常办公经费保障制度。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执法大队正常运转。
(三)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昌黎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取证设备等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分工,从各自配置的装备中调配必要的执法车辆、取证设备等联合执法所需的设施设备,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昌黎葡萄酒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昌政〔201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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