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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县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05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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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2011年县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2011年县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办理要求
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县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参加单位(以下统称委员),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县政府工作提出了重要的建议和意见。为切实做好2011年县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2011年县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突出 "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办理" 的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范意识,树立依法办理、责任办理、和谐办理、创新办理理念,对标先进办理经验,不断提高所提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
一、办理工作程序
(一)清点核实。各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实和登记,立即启动办理工作。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调整办理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经申请同意后予以调整,不得延误不告,不得自行处理。超过时限后,不再调整。
(二)综合分析。加强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综合分析,既要梳理所提意见和建议,又要分析相关问题和原因,确定针对性的落实措施和解决方法。通过调查研究,弄清意图和原委,从中发现和归纳出宏观性、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及对策,及时提供给领导决策参考,发挥建议提案整体效能。
(三)及时交办。各承办单位在接到承办任务后,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办理任务,落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要求,严格办理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有关代表委员。
(四)依法办理。代表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为新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能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立即研究,凡合理化建议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凡是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基础上科学决策。对符合法律和政策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工作计划,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说明情况。对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目前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向代表委员做出认真细致的解释说明,取得理解与支持。
(五)复前审核。主办单位起草的答复意见函在正式书面答复代表委员之前,单位领导应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将答复意见函(包括会办单位意见、有关背景材料等)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再做出正式答复。重点建议提案、代表委员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特殊或复杂的问题,答复前必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主办单位应在规定办复时限至少提前7日报审。
(六)规范答复。主办单位办理时限:县两会期间提出并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件应在7月31日前办复。会办单位办理时限:承担会办任务或配合办理的单位应在7月10日前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难度较大、情况复杂或特殊,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在期限内向有关代表委员说明,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内容要求:答复内容要依法合规,全面、客观、完整,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具有针对性。准确理解代表委员的真实意图,针对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逐条答复,解决意见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可操作性强,做到问题不绕开、矛盾不回避,文字通顺精炼,语气谦和诚恳,切忌说假话、大话、空话、套话,含糊不清。
报送材料:为保证承办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安全性,答复函等材料报送应当面送达,当面签收,一般不采用文件交换方式。建议答复函和会办意见函分别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1份、县政府办公室1份。提案答复函和会办意见函分别抄报县政府办公室1份、县政协提案科1份。
(七)征求意见。人大代表书面答复函由承办单位按规定当面送达代表,《征询意见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负责发放和收集并征询意见。政协提案书面答复函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当面送达委员,并征询意见。
(八)全面总结。8月10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办理工作总结(含电子文档)。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后,应按照承办工作各项目标和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本年度办理工作整体情况,与代表委员沟通的情况,建议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重点承办件办理情况,采纳代表委员建议改进工作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果等。
二、办理工作要求
(一)全员办理,落实政治责任
各承办单位要深化对承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承办工作政治责任感。认真制定本单位年度办理工作方案,包括建立健全责任制情况、对建议提案综合分析情况、工作进度和要求、重点件办理、与代表及提案人联系沟通计划等。
实行全员办理制度。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 "3+1" 承办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负责,切实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
实行领导包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分管方面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办理、亲自走访,加强督办协调,抓好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及时组织承办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准确理解办理要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办理层级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以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单位要作为本单位办理工作重点,实行重点办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主持办理,并结合实际,从全县中心工作出发,从关心民生出发,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加以推进和落实。举一反三,以点带面,通过办好一件建议提案,解决一方面问题,推动一方面工作。
(三)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配合
承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改进作风,主动作为,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主办和会办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及时汇总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按时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及时催促会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答复时应充分考虑或吸纳会办意见,不提倡将会办意见作为主办答复函的附件方式送交代表委员。不允许在未考虑或未吸纳会办意见的情况下直接答复代表委员。
(四)加强联系,强化深度办理
各单位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做到及时沟通、缩短距离、增进理解、形成共识。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或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再次答复,争取代表委员满意。征求意见后,有关代表委员又提出其他意见和建议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具体分析,进行深度办理。有关意见可采纳的,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适时进行反馈。
(五)创新方式,提高办理实效
各单位要不断探索新思路,创新办理方式,实现 "开门办理" 和 "阳光办理" 。结合办理工作实际,主动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相关委室和有关代表委员,采取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或面对面答复等形式,积极推行 "现场办理" 、 "联合办理" 、 "面商办理" 等做法,密切联系代表委员,努力提高代表委员的全程办理参与度。各承办单位要大力开展当面集中答复,在办理工作过程中要保留相关影像资料,特别是国家和市级建议、提案和县级重点建议、提案,要注重收集前、后对比照片,将图文并茂的资料作为答复意见的一部分,与答复函一并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增加承办工作直观性和形象性,提高承办工作实效。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县人大代表行文格式
2.承办单位答复县政协委员或党派、团体行文格式
3.县人大代表建议会办意见行文格式
4.县政协提案会办意见行文格式
5.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
6.答复函公文格式有关要求提示
附件1 承办单位答复县人大代表行文格式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字〔〕 号
对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姓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建议标题)"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发:
联系人: 电话:
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
抄送:(会办单位)
附件2 承办单位答复县政协委员或党派、团体行文格式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字〔〕 号
对政协昌黎县十三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姓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提案案由)"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发:
联系人: 电话:
抄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科
抄送:(会办单位)
附件3 县人大代表建议会办意见行文格式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字〔〕 号
对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主办单位名称):
(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发:
联系人: 电话:
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
附件4 县政协提案会办意见行文格式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字〔〕 号
对政协昌黎县十三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主办单位名称):
(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发:
联系人: 电话:
抄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科
附件5
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
承办单位:
委员姓名
提案编号
地点
承办人员
姓名
提案案由
(签名)
年 月 日
评 价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备 注
注:对本件办理进行评价,请委员在相应栏内打 "√" 。此表完成后,由承办单位立即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科。
附件6
规范答复有关格式要求提示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摘录:
一、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二、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 "零" 写为 "○"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三、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附件" ,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 "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 "附件" ,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四、附注: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五、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首页一般不标页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摘录:
一、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二、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 ,第二层为 "(一)" ,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 "(1)" 。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单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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