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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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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3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工作意识,充分认识委托代征印花税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全县上下牢牢把握 "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又好又快" 的工作主基调,统筹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财政支撑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但是,由于部门之间涉税信息传递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影响了税收征管质效的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委托代征印花税,是落实《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税收征管,增加我县财税收入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区、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机制,努力推进我县财政收入的稳步提升。

二、强化源头监控,明确委托代征印花税的部门责任

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地税局委托以下单位和部门代征印花税:

1.政府采购中心代征政府采购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对采购双方按购销金额0.3‰代征印花税。

2.市场监管局代征股权转让合同及工商营业执照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股权转让双方,均按所载金额0.5‰代征印花税;对申领证照的企业,按每件5元代征印花税。

3.县国土局代征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申领证照的企业,按每件5元代征印花税。

4.县房屋管理局代征房屋产权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申领证照的企业,按每件5元代征印花税。

5.县建设局招标办公室代征招投标办公室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签订合同双方均按承包金额0.3‰代征印花税。

6.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代征借款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借款人按借款金额0.05‰代征印花税,放款人自行按0.05‰缴纳印花税。

7.保险公司代征财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投保人按保险费收入1‰代征印花税,保险公司自行按1‰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三、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印花税代征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印花税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县地税局按法定职责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监管。

(二)完善代征印花税机制。县地税局要本着 "政府主导、源泉管控、强化管理、依法委托" 的原则,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和部门代征印花税,同时要坚持地税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动摇,对税收检查权、定额核定权、行政处罚权、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权必须由地税部门依法行使。财政部门应依据县地税局已解缴代征税款的总额支付5%手续费。

(三)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县地税局要做好代征相关工作, 依法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制定各项管控办法,依法规范代征行为。二是受托单位要认真履行印花税代征义务,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印花税代征工作。三是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专人负责,造成未按规定代征印花税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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