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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8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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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4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秦政办字〔20173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按照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 的原则,把职业卫生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切实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二、落实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区要按照 "属地管理" 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工作负总则;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要求,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做好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支持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同志抓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受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安监、人社等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并按规定上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实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情况,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及涉及患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负责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卫生工作;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职业病防治产业发展;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按规定负责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按职责分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引进技术、设备进口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技术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对违反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县教育局: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教育工作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学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职业卫生学科建设,发展职业卫生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县司法局: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法律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对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将职业病防治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组织新闻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根据授权及时发布职业卫生重大政策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县检察院:依法介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县财政局: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支持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其他有关部门:县公安、环保、水务、农牧、国土、林业、粮食、供销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就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加大对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培训、作业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规定、未设置或有效运行防护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履行健康监护责任、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未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以及阻挠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监管职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他负责同志,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乡镇2起以上,对当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安全生产 "黑名单" 制度的重要内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安全生产 "黑名单" ,并按照相关制度实施管理:

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 "黑名单" 管理的;

发生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瞒报、谎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 "三同时" 规定,经负有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降为D级的;

存在其他抗拒、妨害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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