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野外用火处罚责任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落实野外用火处罚责任主体明确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的相关规定,由县公安局和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野外用火进行处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确定昌黎县公安局为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外的野外用火进行处罚。

三、各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罚野外违法用火过程中,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姑息。各乡镇区及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处罚责任主体开展工作,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和强大震慑。

四、本通知自2017215日起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215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