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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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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和市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527


昌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方针,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生态化原则,全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加快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努力推动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二、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GB/T81-2001)《秦皇岛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秦皇岛市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秦政办发〔201642号)《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

三、划分原则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养殖小区,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家庭养殖以上的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碣石山景区、黄金海岸景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滦河、贾河、饮马河、减河)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禁止养殖,其他河流沟渠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养殖。

4.后孟营、康官营两个现状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禁养区。靖安南新庄和施各庄两个规划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5.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滦河、贾河、饮马河、减河)两侧禁养区外300米内,其他河流沟渠两侧禁养区外200米内。

2.主要交通干线(G205线、沿海高速公路、机场高速、京沈铁路秦皇岛段)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治安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2000米以内。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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