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和市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昌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方针,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生态化原则,全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加快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努力推动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二、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GB/T81-2001)《秦皇岛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秦皇岛市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秦政办发〔2016〕42号)《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
三、划分原则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养殖小区,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家庭养殖以上的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碣石山景区、黄金海岸景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滦河、贾河、饮马河、减河)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禁止养殖,其他河流沟渠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养殖。
4.后孟营、康官营两个现状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禁养区。靖安南新庄和施各庄两个规划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5.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滦河、贾河、饮马河、减河)两侧禁养区外300米内,其他河流沟渠两侧禁养区外200米内。
2.主要交通干线(G205线、沿海高速公路、机场高速、京沈铁路秦皇岛段)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治安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2000米以内。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