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及河北省 "三员"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会议精神,切实关注民生,妥善解决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老有所养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农民身份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工作过的农村原拖拉机驾驶员和农机管理修理人员(以下简称 "农机员" )、农民技术员(以下简称 "农技员" )、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以下简称 "基层兽医" )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列入我县补助范围
1.我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必须是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并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工作,原乡镇(公社)基层兽医必须是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并从事畜牧兽医服务工作。
2.凡户籍一直在我县、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
3.原户籍在外县(市、区),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且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含3年)以上,之后户籍迁入我县,不再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
4.原户籍在外县(市、区),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在岗连续服务不满3年,之后户籍迁入我县,仍继续从事同类工作,且两地从业时间相加满3年(含3年)以上的人员。
5.间断从事原乡镇(公社)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工作,如期间有一段时期符合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年限要求,可累加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总的工龄。
6.满足上述条件且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我县补助范围
1.在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工作过,之后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
2.虽然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当时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人员。
4.2000年1月1日后进入乡镇的农机员、农技员以及2006年1月1日后进入乡镇的基层兽医。
5.原为我县户籍现已迁出我省的;或原在外省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工作,之后户籍迁入我县,但不再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
6.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去世的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和基层兽医。
(三)符合条件的下列情形在其现户籍所在地申办
1.原户籍在我县,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且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含3年)以上,之后户籍迁往我省其它县(市、区),不再从事此项工作的。
2.原户籍在我县,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在岗连续服务不满3年,之后户籍迁往我省其它县(市、区),仍继续从事同类工作,且两地从业时间相加满3年(含3年)以上的。
3.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外迁到我省其它县(市、区)的人员,到其现户籍所在地申报,持其现户籍所在地的介绍信到我县原工作地所在乡镇进行登记,由原工作地所在乡镇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并经我县认定机构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核认定结果;生活补贴的发放由其现户籍所在地负责。
二、执行时间
生活补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此处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是指符合前述补助范围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及3年以上者,在此基础上增加的年份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四、认定办法
为做好认定工作,我县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对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三类人员进行初审认定;各乡镇要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的认定小组成员,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 的认定小组成员至少含有3-5名本辖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或其时任领导,其它诸如 "农技员、基层兽医" 认定小组成员的构成要求同上。
审核认定工作以乡镇为主体,坚持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 原则,由乡镇认定工作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一)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工龄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有效信息材料。
2.调查:是指县、乡(镇)认定工作机构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二)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要求。
1.各乡镇在对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初审认定时,必须邀请3-5名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中与当事人同时代、同工种、同乡镇(公社)的同类人员同时参加,协同所在乡镇做好同类人员的现场认定。
2.有确凿物证者在认定过程中只需在原服务地找5名非亲属证明人进行证明即可。证明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
3.原来确实从事过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工作,但是没有物证的,当事人需自找5名非亲属证明人进行证明;其证明人身份要求是与当事人同时代、同工种、同属一个乡镇(公社)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证明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以便审核认定机构查证核实。
4.乡镇初审认定机构或县审核认定机构一经发现当事人找虚假证明人做伪证或直接伪造证明的,立即取消该当事人的申请资格。
5.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进行认定。
6.工龄认定截止年限。农机员、农技员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为2005年12月31日前。
7.截止2016年底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的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一并纳入认定范围,以便对整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三)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申请登记。个人填写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 "农技员" "基层兽医" 个人申请表和资格认定表,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乡镇初审时要求当事人提交如下材料:
(1) "个人申请表" 、 "资格认定表" 各一式三份。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3)当事人所持相关物证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4)由村委会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的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 "农技员" "基层兽医" 有无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有效证明。
(5)原服务地5位非亲属证明人〔其中要有2人以上为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 "农技员" "基层兽医" 中的同类工作人员或时任领导、职工〕的证明材料及证明人承诺书(附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基本合格的建立个人档案,对材料不完整的要联系本人补齐材料。
3.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认定结果在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各乡镇要留存张贴的有关公示方面的影像资料,作为留档和上报材料)。他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必须实名举报,按照 "被举报人举证" 的原则,由被举报人补充证明材料。本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新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并再次审核确定,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仍有异议的,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各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统一把初审合格、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4.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对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人员名单。
5.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县认定工作小组将审核结果及被认定人员名单反馈到各乡镇,由乡镇负责在各自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公示期过后,将不再受理相关举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作为生活补贴发放依据。各乡镇要组织当事人填写《昌黎县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领取生活补贴审批表》,并汇总上报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定确认。
6.上报核定。县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7.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县财政局及时拨付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生活补贴资金。
8.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乡镇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认定。
五、认定管理
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认定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生存认定,每年12月初各乡镇要对本地新增或核销的认定对象进行统计并上报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备案,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于每年12底前汇总上报到市。
六、发放途径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财政局按月拨付给乡镇财政所,然后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给本辖区的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本人。
七、资金来源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项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划拨。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待遇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信访局、公安局、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工作的实施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身份和工龄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和发放保障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登记、初审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纪检监察、信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信访苗头和维稳动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实施步骤。
按照时限要求,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1月15-2月20日)安排部署:成立昌黎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县审核认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各乡镇初审材料的审核确认和材料的收集归档和整理上报工作。要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县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2017年2月21日-3月15日)个人申报: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请登记。
第三阶段(2017年3月16日-4月15日)审核认定:乡镇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初审核实,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之后由各乡镇负责将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身份和工龄核实认定结果在乡镇、村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2017年4月16日-5月31日)落实发放:发放名单和方案报县财政和人事部门核准,并报省、市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四)做好政策指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不同形式的引导,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正确理解政策,配合支持工作。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五)严肃工作纪律。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要充分发挥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参与与监督作用。对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3.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个人申请表
4.证明人承诺书
5.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资格认定表
6.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领取养老补助审批表
7.昌黎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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