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0]7号)和《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1]68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地名普查是通过收集、核订有关资料和外业调查,查清每条地名的名称、读音、书写形式、由来、含义及历史沿革、坐落位置、类别等基本信息的工作。第二次地名普查是相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第一次地名普查而言的,两次普查时隔30年之久,第一次普查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普查内容仅限于地理意义上的地名。此次地名普查的内容较之有巨大变化,包括全县范围内的行政区域、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自然经济实体,如矿、农场、养殖区等)、居民点、海洋、水系、陆地地形、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行政企事业单位等实体名称。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技术要求高,需要多部门联合实施。为了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昌黎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是:财政部门: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资料信息;国土(海洋)部门:负责地名普查的技术支持;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设施地名资料。包括:辖区内的公路、汽车站、公交车站、渡口、桥梁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城建部门:负责提供重大建筑设施信息资料;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城区街、路、巷信息资料;提供8层以上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以及其他相关地名资料;农林、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提供农场、林场、养殖场名称及其他相关设施地名资料;水利、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水利、电力设施和陆地水系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地名资料。包括:池塘、水库、水渠、堤坝、桥梁、变电所、河流、河滩、湖泊、水井、沙岗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地名资料;文化部门:负责提供文物、古迹、遗址、纪念地、文化团体、有一定规模的私营文化场所及其相关设施地名资料;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旅游景区及其他相关设施地名资料;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学校地名资料。包括高校、技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地名资料;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医院、防疫单位、卫生院、卫生所、私营医院、私营诊所以及相关单位的地名资料;工信部门:负责提供国营企业单位、大型民营企业单位名称的相关资料;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地名普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镇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力求普查数据、信息真实可靠,确保在省规定时间即年底前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附件:昌黎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昌黎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长: 闫希光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张贵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田树春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郭庆纯县民政局副局长
赵永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磊光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瑞臣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曹怀普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袁国英 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文平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赵志民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永新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焕丰县畜牧局副局长
张志军县水产局副局长
刘再超县水务局副局长
姬爱国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陈建国县旅游局副局长
杨文生县教育局副局长
刘树丰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建成县工信局副局长
王敏中县统计局副局长
常一平县电力公司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郭庆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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