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此次共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项,其中取消1项、保留2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衔接方案并报县审改办备案。
附件:1. 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 衔接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