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昌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9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省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昌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昌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昌黎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办事机构
主 任:王平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林健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 赵永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曾庆明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苟斌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窦小满县法制办主任
刘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建军县总工会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张建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国资委、县法制办、县总工会、县人民武装部、县妇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有关人员担任。
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股股长刘丽辉同志担任。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受理的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