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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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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四在县" 工作的意见》(冀人口发[2011]9号文件精神,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及标准
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当事人及时足额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其执行的标准要严格按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的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1)不得擅自更改,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面推行 "四在县" 制度
(一)社会抚养费立案在县。 "立案在县" 即:根据各乡镇掌握的违法生育信息经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县人口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处罚的决定程序》(见附件2)进行立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计生局作出书面决定,无县人口计生局书面决定,不得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在县。 "征收在县" 即:县人口计生局按照人事关系不变的原则,统合县、乡两级具有执法资格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人口计生局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大队,由局长任大队长,由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各乡镇部分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执法人员任队员。各乡镇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分队,主管乡镇长为分队长,计生政法员及其他协助人员为队员。县执法大队和乡镇执法分队采取集中与分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专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乡镇执法分队负责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及时调查取证,派人送达和告之。县执法大队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征收决定。县执法大队和乡镇执法分队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各乡镇执法分队要积极提供政策外生育人员的住址、行踪和财产等有关信息,帮助调查取证,协调村级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村(居)委员会 "两委" 干部、计生专干要主动做好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失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点案件,县执法大队要加大力度,直接征收。县人民法院对县执法大队申请的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要及时予以受理。采取提前介入、查封财物、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执行力度。
(三)社会抚养费管理在县。 "管理在县" 即:县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专户,违法生育户直接将社会抚养费上缴本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我县社会抚养费收缴工作按以下办法执行:
1、全面推行新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根据《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决定启用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和 "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征收社会抚养费,原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不再使用。
2、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和 "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由各乡镇直接到县财政局领取,缴款书的领用和核销及票据核对事宜应由各乡镇明确专人负责。
3、乡镇计生办应将当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缴纳到所在乡镇的财政所,由财政所在当日或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所收款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法院执行案件的社会抚养费也应开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4、县财政局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不定期对各乡镇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坐支挪用及票据使用不规范的情况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将收回该乡镇使用的所有财政票据。
5、社会抚养费属财政资金,是我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截留坐支挪用。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反征收管理的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四)社会抚养费支付在县。 "支付在县" 即:对全县社会抚养费统筹使用,一部分纳入乡镇经费预算,调剂一部分人口发展基金,用于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另外是重点项目支出。县财政局将乡镇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的免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装备、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生殖健康服务等,并根据县人口计生局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情况,对各方面工作实绩突出的乡镇进行奖励。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一)加大重视程度,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向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对社会的补偿,也是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兑现率偏低,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严重制约了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直接威胁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因此,各乡镇要对本地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对违法生育的公民追究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也是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遏制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要针对本地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实际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坚定信心,下大力及时足额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征费的舆论氛围
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必须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要以 "婚育新风进万家" 活动为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 "送法入户" 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普法讲座、印发 "明白纸" 以及就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奠定法制和舆论基础。积极推广依靠思想教育、文明执法等措施和手段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事实教育干部,纠正所谓 "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管用" 的错误认识。发挥党和政府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依靠基层党委、政府和村组的力量,依靠多数人做少数人的工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体现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的方针。通过开展宣传教育,使违法生育户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转变观念,积极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征费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群众工作 "八项纪律"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 "两错" 追究制,将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与执法人员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管理,防止滋生腐败。坚持 "收支两条线" ,从制度上保障征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落实征费工作信息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对政策外生育情况、下达征费决定书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批准分期缴纳情况和发放《结论证》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坚持政务公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征费标准和征收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向群众公开,并处理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六条内容
2、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般程序)
附件1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六条内容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附件2
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程序)

1、立案。《程序》规定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
要求:
(1)立案必须有案件来源及可靠的立案材料,对来源不清或者匿名的检举材料必须查清后方可作为立案的依据。
(2)立案前,行政机关应对所获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方可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经受案机关负责人批准。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2、调查取证。经受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4)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3、审查决定。《调查报告》附案件全部调查材料,应先送受案机关指定的案件审理人进行审理,再送受案机关负责人审查: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恰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征费或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轻微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
(4)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指定的案件审理人,应当是未参与本案调查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政策法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参与本案调查的,直接由受案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应制作《审查决定意见》
4、行政告知。经受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在做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制作《告知笔录》。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
5、听证程序。是指在做出征费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人要求,在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就被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工作程序。
适用范围:
(1)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万元以上的;
(2)依法(《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等)吊销执业证书的;
(3)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的;
(4)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
(5)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
(6)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6、制作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行政告知(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实施征费或者处罚无异议的,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受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被征费或者处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情况;
(3)征费或者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4)征费或者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
(5)征费或者处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6)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7)不服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加收滞纳金等)。
征费或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做出决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日期。
7、送达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主要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此外,还有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邮寄送达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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