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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0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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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和《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印刷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有效地保护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规范昌黎葡萄酒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任何生产、加工、销售昌黎葡萄酒的单位与个人,以及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昌黎葡萄酒定义]本办法所称的 "昌黎葡萄酒" 是指使用原产地域范围内种植的新鲜酿酒葡萄,在原产地域范围内按GB19049-2003《原产地域产品昌黎葡萄酒》国家标准,经酒精发酵获得的葡萄酒,最低自然度不低于10%(V/V)。

第四条[原产地域范围]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7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河北省昌黎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禁止性要求]非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生产的葡萄酒不得称为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内未经核准的葡萄酒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禁止在生产的昌黎葡萄酒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组织机构]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申请业经批准。撤销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成立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局长、县葡萄酒业管理局局长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它成员由县葡萄酒业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县葡萄酿酒企业协会、县酿酒葡萄种植协会及县内葡萄酿酒企业的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葡萄酒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机构职责]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下设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域葡萄园证书管理

第八条[原产地域葡萄园]酿酒葡萄种植者,应向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申报葡萄园户主、面积和方位,经办公室核准,取得《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葡萄园证书》。该证书是种植者证明酿酒葡萄产自原产地域的证明。

第九条[标志使用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批核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专用标志形式]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是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以及 "昌黎葡萄酒" 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昌黎葡萄酿酒企业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应向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1、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4、产品(包括酿酒葡萄)产自原产地域内的证明;

5、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6、三年来,产品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7、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报审核准]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的,报送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进行审核,经批准并注册登记后即有资格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第十三条[标志使用]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葡萄酿酒企业有权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及说明书上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标志制作]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由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提供。

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保护标志的酿酒企业对每年标志的使用情况,年初必须报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时报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保护标志的葡萄酿酒企业只能在全汁干红、干白及桃红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六条 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葡萄园管理]原产地域保护区域内的酿酒葡萄,由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核查,核实亩数、产量,落实到户,建立台账。酿酒葡萄园必须按有关标准种植栽培。

第十八条[葡萄收购与加工]葡萄酿酒企业收购酿酒葡萄时,应当验明《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葡萄园证书》。建立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

第十九条[销售]昌黎葡萄酒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昌黎葡萄酒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验。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对昌黎葡萄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有两次以上警告记录的,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管理经费]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必须使用标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专用标志工本费与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或按本规定由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撤销使用专用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企业酬金;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


一、为有效地保护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规范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及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以下简称昌黎葡萄酒)是指使用原产地域范围内种植的新鲜酿酒葡萄,在原产地域范围内按GB19049-2003《原产地域产品昌黎葡萄酒》国家标准,经酒精发酵获得的葡萄酒,最低自然度不低于10%(V/V)。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及《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经申请、初审,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合格和依法注册登记。

四、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负责管理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昌黎葡萄酒生产者,均可向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二)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生产的酿酒葡萄。

(三)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四)具有和生产能力相符的车间、仓库、场地,具有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仓库记录台账,做到账、卡、物相一致。

(五)厂区绿地面积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十八。

六、生产者需要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者简介;

(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四)产品(包括酿酒葡萄)产自原产地域内的证明;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六)三年内产品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会审核。

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会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和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进行审核。

经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提出申请的生产者即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申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提出申请的生产者担负。

八、生产者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年初必须有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时报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昌黎葡萄酒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验。

十、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其产品质量连续两次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将报请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建议撤销其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产品专用标志。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十二、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将标志使用权转让他人。

十三、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协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接受酬金、礼品;

(四)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五)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七、本办法由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印刷

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使用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和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印刷数量、质量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三、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考核认可。

四、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必须填写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申请表,申请需要数量。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负责到经考核认可的印刷单位印制。

五、专用标志的印刷,其大小必须按照CBl7924一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所规定的专用标志比例印制。

六、专用标志的颜色必须符合CBl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的规定,形状逼真、字迹清晰,不得有褪色的现象出现。

七、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必须在每月的30日前向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上报专用标志使用月报统计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专用标志使用年报统计表,以便对专用标志印制数量和使用数量进行考核。

八、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印刷、转让、买卖专用标志,如有违反,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停止或取消其专用标志的使用资格。

九、本办法由昌黎葡萄酒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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