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规划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2007〕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规划公示试行办法》已经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昌黎县规划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规划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黎县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规划公示分批前和批后公示。昌黎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各地块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的规划方案,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县级重点工程、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及方案等均要实行批前公示;经批准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实行批后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公示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界定图、近期建设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图、防灾规划图等有关资料。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公示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图、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专业规划公示内容为规划的主要图纸、说明书等。
(二)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县级重点工程、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公示内容为选址项目的现状地形图、区位图,介绍项目概况、污染评价、环境要求等。
(三)对于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或重要公共设施、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方案,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公示内容为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方案的区位图、总平面图、效果图、规划简介等。简介应说明规划依据、项目位置、四邻关系、土地权属情况、设计立意、特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四)县级重点项目、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沿城市道路、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层数3层以上的单体设计方案,公示内容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简介等。简介应介绍项目的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与相邻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地、绿地、环境、交通组织、防灾设计等。
(五)《规划公示牌》主要公示内容为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位置及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等主要审批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印件)、总平面图、彩色立面效果图、监督举报电话等。《规划公示牌》由县规划管理局统一监制和监督使用。
(六)县规划管理局经研究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第五条 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批前公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公示期至少30日;其他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公示期至少15日。
(二)批后公示。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验线前将《规划公示牌》立于建设现场醒目位置,便于公众查询、监督,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第六条 公示方式
根据需要除在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外,可利用昌黎县城市规划展厅、昌黎城乡规划网、新闻媒体或发放征求意见和建议函(表)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组织
规划公示由县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规划的公示由县规划管理局委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其余规划的公示由县规划管理局负责承办。
第八条 公示意见和建议由县规划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并如实反馈情况,有关内容须附入审批案卷。
第九条 对公示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县规划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充分予以采纳;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城市规划的建议,不予采纳;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众可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已批准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可向县规划管理局举报,县规划管理局应及时认真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