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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5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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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本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昌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昌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昌政〔2012〕69号)同时废止。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昌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昌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乡镇以上政府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一)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文广新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林业局、县人防办、县电力公司、县人民武装部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需要动用部队参加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
(二)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气象、水文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昌黎县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昌黎县气象局牵头,应急办及各乡镇配合,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昌黎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 "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 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昌黎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昌黎县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昌黎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三)预警准备。
各乡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乡镇(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二)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各部门根据职责,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昌黎县气象局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实际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四)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1.台风、大风。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县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交通运输、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昌黎县气象局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雨。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暴雪、低温、冰冻。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水务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寒潮。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沙尘暴。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交通运输、铁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6.高温。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7.干旱。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8.雷电、冰雹。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民政、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9.大雾、霾。昌黎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六)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七)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八)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九)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一)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十二)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昌黎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五、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国务院。
六、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二)奖励与责任。
1.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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