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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1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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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相关资料于7月30日前报送县规划管理局。因不报或报送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

正在建设的管线工程要立即停工,需经县规划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昌黎县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城市道路空间资源,保障工程管线有序建设与安全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黎县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规划区、黄金海岸规划区)制定和实施城市工程管线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工程管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管线包括:

(一)输水、配水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二)污水、雨水、雨污合流管道及市政排水明渠、明沟;

(三)各种燃料油、气管道;

(四)热水、蒸汽管道;

(五)道路、公路及桥、涵、闸;

(六)城市公交线路(含沿线停车场、站)和交通指挥信号线路;

(七)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

(八)高、低压输配电和路灯线路;

(九)长途电信、市话电信、军用电信,空传微波,各种专用广播、闭路电视、电算传输等线路;

(十)城市河道、护岸;

(十一)城市发展需要的特殊工程管线和其他工程管线。

第四条 昌黎县规划管理局是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计划、建设、交通、水务、公安、广电、电力、电信、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工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县规划管理局应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县规划管理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下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县规划管理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县规划管理局安排。

第九条 适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章 建设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埋深、管位排序、最小净距、交叉处理,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十一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十二条 当城市道路、公路的道路红线内用地不能满足工程管线布置要求时,可在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路旁绿化用地上布置工程管线。

第十三条 除与城市公用管线垂直连接部分外,沿城市道路布设的用户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红线1米。

第十四条 设计建设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管位;未经许可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增设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组团)、工业厂区、独立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做好配套工程管线的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工程管线设计方案要征得有关专业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运营单位技术审核的书面意见;配套工程管线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管线因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要求执行的,应由县规划管理局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将所有工程管线列入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项目,统一进行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桥梁和隧道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预留工程管线的通过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下部,应预先埋设相应管线管道。

第十八条 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河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工程管线设单位,应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工程管线资源,应采取出租或出让的方式运作。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管线管位土地与管道组合使用权,经评估确定基价后,实行协议招租、协议出让,或公开投标招租、公开投标出让。

(二)对已入地敷设的工程管线,可采取政府回购或各运营单位之间出租或转让的方式管理。

对具备条件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工程管线资源,主管单位要及时向县规划管理局提供技术资料;各运营单位之间出租或转让的协议文书要在10日内向县规划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管线的产权或使用权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地下埋设的工程管线,应在地面按许可的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城市道路用地的工程管线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以外,需要单独征用土地的工程管线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列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内容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居住小区(组团)、工业厂区、独立用地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应由与主体工程合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3、管线工程施工图(其中平面布置图采用1:500或1:1000的地形图绘制)及设计说明二份;

4、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或其它指定图件;

5、地下工程管线跟踪测量协议书;

6、工程管线档案管理承诺书。

(二)施工图经审查需修改的,签发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应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三)施工图经审查同意(提供施工图六份)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并经县规划管理局批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6个月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经县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县规划管理局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县规划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县规划管理局重新核准,并将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开挖道路的管线工程,必须凭县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在48小时内必须分别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跟踪测绘等资料,向县规划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签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县规划管理局无偿报送竣工图。县规划管理局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对管线工程的竣工图进行编绘整理,统一归档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规划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县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县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县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划管理 工程管线 通知

2004年7月14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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