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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1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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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昌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昌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办法》、《昌黎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昌黎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昌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1]1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生产一线业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分为事前追究和事后追究。事前追究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事后追究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轻重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事前追究:


(一)对本辖区、本系统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任务、指标未分解到所属单位、企业车间班组的;


(三)对本辖区、本系统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定期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和发现的;


(四)对本辖区、本系统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上报、没有认真组织整改,未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以及整改要求,致使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的;


(五)对本辖区、本系统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制定防范措施以及落实资金、人员、责任的;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行业标准的新、扩、改建项目而违规审批的;


(七)对不落实或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其他方面的组织不力或工作失职而造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分别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事后追究:


(一)对本辖区、本系统以及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违规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行业标准的新、扩、改建项目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或者迟报、瞒报、虚报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或者善后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加大的;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配合或者阻挠事故调查组调查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原因没查清、整改措施没落实、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的。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由县监察机关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和职业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责,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隐患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决定,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二章 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全面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县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制,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关闭。


(六)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并依据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七)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第三章 乡镇政府、区管委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其人员业务上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并监督各村委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及时报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负责组织本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并迅速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七)各乡镇长、各区管委主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四章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按要求定期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事宜报告分管副县长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按月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督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等行业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受县政府委托,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查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七)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依法组织、指导、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八)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 ) 的安全监督检查,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的防治,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组织、指导和协调非煤矿山事故救护、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九条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放射源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源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运输证,核发放射源和使用证。


(四)在重大事故发生或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维护现场秩序时,在接到县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的矿山企业以及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或停止供应火工用品的通知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按规定停止供应。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并协助对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放射源事故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气体充装单位的安全资格初审,并参加资格审查。


(三)负责组织进行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监察检验和定期检验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组织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安全生产中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批登记。对从事涉及安全生产、依法应当办理前置(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 "三同时" )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取缔无照经营。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涉及危害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发展计划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新、改、扩建项目,只有经过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后才能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经贸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所属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治职业危害,杜绝重特大事故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厂长(经理)、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所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参加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的现场抢救及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综合管理。


(二)对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指导矿山企业依法开采。


(三)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当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书面建议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组织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务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


(三)负责对液化气充装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参加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现场抢救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交通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公路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客运、货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日常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组织参加职责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保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的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检查。


(三)负责对生产现场、饮用水源等环保安全监测工作。


(四)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废水、废气的环保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及食品卫生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二)负责组织所属医院医务人员参加各类伤亡事故的抢救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的餐饮业及各单位食堂卫生防疫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参加食品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教育局负责全县区域内教职员工、在校学生以及校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教职员工及学生安全。


(三)负责监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的劳动,严禁组织学生进行防火救灾工作。


(四)负责做好危旧校舍的改造,并监督学校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歌舞厅、网吧、图书馆、电影院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六)组织参加职责范围内事故的现场抢救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局负责本局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部门及景区景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直管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组织参加旅游安全事故的现场抢救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设施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的牌照发证检验。


(二)负责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以外农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务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决堤、垮堤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对所属水库游船、电站、机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检查全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和防汛物资的配备、储运使用。


第二十四条 林业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负责制定森林防火预案。


第二十五条 畜牧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气象局负责气象等自然灾害的预报、预防及避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商业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所属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检查、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治职业危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粮食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所属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消防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检查,防治职业危害,杜绝重特大事故及火灾的发生。


(二)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厂长、经理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供电局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参加电力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对于电力安全生产条件恶劣、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事业单位,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停电通知书后,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停止供电。


第三十条 邮电局负责对邮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社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海洋水产局负责海上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做好海上渔船安全事故的抢救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文体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歌舞厅、网吧、图书馆、电影院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管理力量。


(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六)及时安排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治疗、疗养或从事其他适当工作。


(七)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八)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九)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驻昌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驻昌各部队(含武警边防)要积极参与事故救援行动,并接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九条 驻昌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管理力量。


(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六)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九)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有关安全检查和责任追究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责任及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和昌黎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全面领导全县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总责。


第三条 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环保局、朱各庄镇、安山镇、十里铺乡、昌黎镇、两山乡、葛条港乡、碣石山景区管理局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安全检查、监管工作。


(二)指导本辖区矿山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业务上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


(四)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存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矿山,有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整改的,通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用品,通知电力部门终止供电,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并指导非煤矿山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方案。


(二)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和验收。


(三)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


(四)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确定安全等级鉴别。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决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向县政府提出关闭申请。


第七条 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二)负责查处矿山企业私存私制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


(三)负责对非煤矿山爆破人员的培训,按规定核发爆炸员证。


(四)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乡镇政府的通知要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存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中止供应火工用品;对非法生产及县政府决定批准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中止供应火工用品。


(五)对未执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 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予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 监察局负责监察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文件精神,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国土资源局综合管理非煤矿山资源合理开采合理利用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组织编制矿山资源利用方案,并按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对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暂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验收合格后返还。


(三)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程序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或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企业登记前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 "三同时" )审批规定,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环保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乡镇政府的通知要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存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


(二)对非法生产和经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取缔或关闭的非煤矿山,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


(三)对未执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 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供应生产用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碣石景区管理局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参照乡镇政府职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国办发[60号])和国家六部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一字[2003]15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与救援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县的安全和稳定。


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非煤矿山26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处,烟花爆竹库2座,民爆器材库9座,大型锅炉(15吨以上)3台,易燃易爆压力容器36台,输氨、输油管道62公里,成规模液化气站12座,大型商场9家,医院6家,初高中学校44所,星级宾馆2家。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事故,按照事故大小分为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以及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矿山事故。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透水、火灾、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2、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3、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事故。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


4、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超重伤害等事故。


5、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商(市)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洗浴等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6、交通运输事故。公路、海上运输等交通运输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7、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超重机械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


四、重特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指挥


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


(一)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设总指挥、副总指挥,下设专业处置组。


总 指 挥: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规划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武警部队等组成。


(二)指挥部职责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行业、各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承接事故报告,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镇乡区、各行业县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3、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和车辆运行。


4、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队员的运送。


7、县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项目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救方案,调集组织专业抢险人员和专用设备,负责现场救援。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9、县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点、海上游船、艇事故应急救援和各类事故应急救援保障预案,负责抢险设备、物资调配和现场救援。


10、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氯组织事故区域教职员工、学生的疏散、撤离及事故善后人员的安置和现场救援。


11、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的事故抢险方案,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2、供水、供电、铁路、供气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及时有效。


(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专业处置组,其职责分别是: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接重特大生产安全的报告并及时上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落实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3、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4、灾害救援组:由县公安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及警力、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5、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处置和统计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县交通局、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配合国家、省、市调查组开展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专家技术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与市安监局联系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理组: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五、重特大以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告


发生重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电话:202213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2039936)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逐级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三)县政府值班室立即按程序报告县长或主管副县长;


(四)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道路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等。


(一)启动本预案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县长、主管副县长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赶赴事故现场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三)现场救援处置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和驻昌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综合协调组:落实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


3、安全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新闻报道组: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灾害救援组: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等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灭火、防毒、防爆、反恐等抢险救援工作。


6、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处置和统计工作。


7、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8、事故调查组:实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9、专家技术组: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善后处理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七、附则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预案(成员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制定本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主题词: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昌各单位。


2004年7月15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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