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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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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更好的依法理财,合理用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财务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镇乡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及财务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大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大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是否对2011年财务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2011年,县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对我县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单位进行整改,并约谈了部分单位负责人。本次大检查工作要对2011年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是否设立单独的财务核算机构,担任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是否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工管理职责。重点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和财务报销制度是否健全。
(四)现有银行账户是否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未经批准的银行账户和过渡户是否及时取消,银行留存印鉴是否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
(五)会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编制与报送是否及时。
(六)是否制定了单位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具体的管理规定,重点检查票款是否相符,必要时将开展延伸检查。
(七)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和代开财政票据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和使用伪造财政票据情况,重点检查使用 "三联单" 情况。
(八)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超预算、超标准支出情况,重点检查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九)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用虚报项目追加预算指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重点检查追加预算与相应的支出是否相符。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重点检查自立项目收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进行收费。
(十一)各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存在乱罚款现象。
(十二)专项收入、基金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取,是否存在擅自减免、降低标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专款专用。
(十三)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降低变现收入,重点检查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将单位有关费用直接冲抵租金收入。
(十四)是否存在乱拉赞助、乱摊派等不合理收入情况。
(十五)所有收入(包括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捐赠收入)是否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存在截留、坐支、挪用情况;是否存在收款、收费收入不入账,重点检查私设 "账外账" 和 "小金库" 。
(十六)津补贴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发钱、物情况。
(十七)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重点检查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和未经审批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等有关资产情况。
(十八)未经批准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情况。
(十九)其他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事项。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大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为主。采取调阅有关账目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工作从11月27日开始,到12月25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11月27日-12月2日)。由各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全县财务大检查自查情况表一、表二》。针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规范管理意见,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情况表和自查报告,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后于12月2日前报县财政局。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12月3日-12月12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县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指导。
重点检查对象:
1.自查不认真、数字不真实、情况反应不全面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
2.群众举报财务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单位;
3.检查组认为应实行重点检查的单位。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
第三阶段:整改处理阶段(12月13日-12月18日)。处理的依据和原则:
1.对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的原则,凡属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并已及时进行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凡属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特别是近两年各类检查中已经查出的问题在此次大检查工作中再次发现的,要从严进行处理。县直单位的违纪处理由县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检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处罚通知书。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2月19日-12月21日)。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反映的问题,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各单位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四、任务要求
此次大检查工作的时间段为2011年整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平为组长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区、各部门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此次大检查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此次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各乡镇区、各部门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抽调专门业务人员全面开展大检查工作,确保程序到位、制度落实。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各项财经政策,结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意见,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积极配合。被检查单位要按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主动提供会计报表,账册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事宜
(一)全县财务大检查工作的相关表格由县财政局统一设置,各单位可通过昌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邮箱获取(下载地址为clfsgl@163.com密码2983370)。
(二)县财政局作为全县财务大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大检查工作。联系电话:2983370。
附件:昌黎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
昌黎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 王 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费来文 县财政局局长
史福山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黄忠臣 县审计局局长
成 员: 陈凤义 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齐建立 县纪委常委
董祝民 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
许焕良 县审计局副局长
赵永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赵永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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