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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规范性文件及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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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规范性文件及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昌黎县规范性文件及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127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及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县关于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实施方案要求,决定从 2012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切实解决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突出问题,着力改善我县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2.坚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市场监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3.坚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4.坚持 "非公布即废止" 的原则。清理后,凡未列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目录的文件即行废止,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清理范围。2012年11月15日前,全县各级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涉及两个环境建设的政策性文件。其中,2010年1月1日前,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有效期最长5年,暂行或试行的有效期最长2年。清理后,公布继续有效的,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有关部门要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要求重新履行报审程序。
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本部门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要一并开展主管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重点内容。涉及以下内容的要重点清理:
1.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依据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家和省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委托下级机关增加审核环节和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审批权;以登记、备案、评估、评价、年检、监制、认定、核准等形式变相设置的审批事项。
2.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对民间资本申请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且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项目,设置障碍的。
3.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和处罚幅度等。违法设定罚款或设定的罚款不利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直接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罚没指标;制定罚没收入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成挂钩。
4.行政强制。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主体、种类、方式、时限和适用条件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擅自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程序。
5.涉企收费内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继续实施国家、省已明令取消了的收费项目或已降低了的收费标准;规定服务对象必须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等行为;违法开展评比、达标、考核、表彰等活动。
6.其他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
三、任务分工和组织领导
(一)任务分工。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清理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改善两个环境的政策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具体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按时提出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意见分歧的,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做好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提高清理的质量。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冯明瑜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晓军、县政府法制办主任窦小满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法制工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于清理任务涉及单位较多,政策性、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抽调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各1名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联合审查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疑难问题解答,以及起草相关文件、收集汇总、沟通协调、清理审查等文件清理的日常工作。
各镇乡区、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抓好工作落实,并于12月5前将本单位分管法制的领导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时限和报送要求
(一)清理时限。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改善两个环境的政策性文件,由负责执行的乡镇区政府、县政府部门清理后,分别提出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于2012年12月14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县政府审议,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通过网站、报刊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改善两个环境政策性文件目录。
(二)报送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改善两个环境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分类列表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1.所清理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或者文件之间存在个别不协调问题,拟提出修改建议的,填写《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附件1);
2.所清理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者新的政策所替代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拟提出废止建议的,填写《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附件2);
3.所清理文件不存在不适应、不符合、不一致、不协调问题,拟提出保留建议的,填写《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附件3);
各镇乡区、县政府各部门,驻昌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将规范性文件、涉及改善两个环境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分别按照保留、修改、废止文件数量几项内容,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按时限要求进行上报和公布。
附件:1.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部门: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

附件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部门: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废止理由

附件3
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部门: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保留理由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部门:

保留数量
已修改数量
已废止数量
本级政府
本级部门
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
社团、驻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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