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放管服" 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2016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清理。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对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现予公布。
附件: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昌政〔2007〕68号)第十七条删除 "银行贷款、拆借" 。
二、将《昌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2008〕31号)标题修改为《昌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昌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昌政〔2010〕10号)第一条根据的《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和《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秦政办〔2009〕46号)修改为《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
第十一条具体标准修改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费用扣除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自付5%、扣除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扣除起付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70元,三级医院840元)后,市内就医按80%比例赔付,市外就医按75%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修改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
(一)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体检、疗养、康复性治疗、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专人护理费;
(六)《工伤保险条例》中属于工伤(亡)的各种费用;
(七)违反法律法规、犯罪、拒捕及刑事案件所发生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犯罪、殴斗、酗酒、自残或自杀、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九)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单方事故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双方事故肇事方逃逸由交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
(十六)在门诊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七)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四、《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昌政〔2010〕45号)由于机构改革原 "办法" 中涉及的 "昌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修改为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八条、第九条中, "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修改为 "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食品生产许可证" 。
第八条需符合的条件(一)中,删除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第九条需提交的材料(三)中,删除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第十九条中 "对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昌黎县域以外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修改为 "对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昌黎县域以外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