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昌黎县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专人负责,在逐企、逐户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整理和按时上报有关数据,确保不漏统、不乱统以及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昌黎县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全面、系统地反映全县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模及运行状况,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民营经济的概念、统计范围和核算范围
民营(非公有制)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和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为昌黎县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和集体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核算范围按涉及的登记注册类型包括:一是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港澳台商独资企业、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合伙;二是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混合经济单位中的非公有部分,另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统计指标体系
统计指标体系涉及三大方面内容,包括10个指标。反映发展规模的指标主要有:单位个数、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从业人员;反映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的指标主要有:营业(业务)收入、出口创汇收入、利润总额;反映对国家、社会贡献的指标主要有:实缴税金、非公有经济增加值、劳动者报酬。
三、统计方法
根据统计被调查对象的管理水平、核算基础等实际情况,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对法人企业(单位)采取全面调查,对个体户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四、组织实施
全县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由县统计局牵头,县经贸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各乡镇区参加。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乡镇区(含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登统(附,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登统表),并于月底前将是月的汇总情况报县经贸局。
(二)县经贸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全部个体户的调查;负责规模以下工业和没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中私营、外商和港、澳、台独资、混合经济的调查;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调查汇总数据报县统计局。
(三)县发展计划局: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上月的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出口创汇资料。
(四)县工商局: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县经贸局提供上月的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登记注册名单等资料。
(五)县国税局: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上月的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实缴国家税金资料。
(六)县地税局: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上月的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实缴地方税金资料。
(七)县统计局:负责制定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方案;负责规模以上工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和全部社会服务业法人单位中私营、外商和港、澳、台独资、混合经济企业的调查;负责核算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负责每月全县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综合数据的审核、评估和发布。
五、本办法自2004年3月施行。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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