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昌黎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昌黎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本着建、管、养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贯彻修养并重,民工建勤,多方集资,自修自养的方针。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养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道路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日常管理。
乡级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日常管理。
村级道路由村委会负责修建、养护和日常管理。
在乡、村级道路建设和养护中,交通部门可协助施工和行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 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在县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间道路规划由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由乡(镇)政府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乡村道路建设标准应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平原微丘区乡级道路分别参照二级、三级公路标准,路面等级达到高级、次高级;山岭重丘区乡级道路分别参照三级、四级公路标准,路面等级达到次高级、中级。村级公路一般采用四级以上公路标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坚持 "谁受益,谁投资" 的原则。采取民办公助,出工出劳的办法由县、乡(镇)、村分级筹集。其中,县级道路由县负责,乡级道路由乡负责,村级道路由村负责。
第八条 县、乡、村公路修建涉及占用土地、山林、清除附着物和拆迁等安置工作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分别由县、乡、村三级协调各负其责。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测量、设计、预算。
农村公路修建过程中,路基以下工程由乡镇、村组织出工出劳解决,路基以上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组织、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按修建计划筹足,以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一条 乡、村道路及沿线桥涵的养护采用常年养护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养护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养护机构,按每4公里1人配置养护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地方道路养护工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道路桥梁被毁,要及时组织群众抢修。危桥要设立危桥标志。
第十二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按照各乡(镇)全年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奖励。凡好路率达到60%的路段每公里奖励500元,好路率达到70%的路段每公里奖励800元,好路率达到80%的路段每公里奖励1000元。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的绿化、美化要纳入县、乡政府的绿化计划,贯彻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执行谁种、谁管、谁收的原则,树木更新需经县林业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及时新植补植。
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依照《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农村公路路政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行使依法管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加强路产路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及其他障碍物,违者根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是国家和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处罚,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后果者,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红线:县道边沟外缘10米以外,乡道、村道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在此范围内,禁止永久性建筑。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乡、村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违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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