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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2024年度第1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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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4627


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昌黎县实际,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一)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拟征收位于东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0.1094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

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拟征收位于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0.0046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

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设用地3号地块,拟征收位于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0.3581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

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拟征收位于东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0.0015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和防护绿地建设。

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5号地块,拟征收位于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0.0407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

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块,拟征收位于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0.0003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

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拟征收位于东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昌黎镇四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0.0326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

二、土地现状

(一)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拟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0.1094公顷其中农用地0.1094公顷耕地0.1094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拟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0.004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6公顷耕地0.0046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拟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0.3581公顷其中农用地0.3581公顷耕地0.3581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拟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0.00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5公顷耕地0.0015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块,拟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0.0407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7公顷耕地0.0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块,拟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0.000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3公顷耕地0.0003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七)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昌黎县2024年度18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拟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0.0326公顷其中农用地0.0326公顷耕地0.0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9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相关规定,共涉及我县1个区片,征收昌黎镇四村土地共计0.5472公顷位于我县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24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二)社保保障措施:依据《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昌政字〔2020〕38号),按照征地区片价的30%落实社会保障费金额39.3984万元缴入社保资金专户。

五、其他事项

昌黎镇组织补偿登记,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负责落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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