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昌黎县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特困群体患大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家庭实行临时性医疗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村特困群体享有医疗救助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并在辖区内居住;
(二)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并年审有效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形成的医疗行为不予救助:
(一)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
(二)工伤;
(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四)违法作案。
第六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类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二)将相关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三章 救助办法
第七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救助对象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基本生活的,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时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八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九条 医疗救助额度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20%以内,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每人全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 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八条 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上级和本级政府及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并设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上级财政将根据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从各级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本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每年从捐助款中划拨10%左右列入本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第七章 部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特困群体 医疗救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2004年10月8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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