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昌黎县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确保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及交通部有关公路王程质量管理规章的规定,结合《昌黎县村村通油路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昌黎县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2004-2006年昌黎县村村通油路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实行政府督查、部门指导、社会监督、专业监理、施工单位自检五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县乡政府对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建设单位负总责,交通部门负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责任,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检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单位委派监理情况、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村民质量监督员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包括施工方法、工序、工艺、原材料品质、成品半成品质量、检测方法、保证资料等;
(三)对路基、桥涵和防护工程基础、路面等施工质量逐一进行检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四)对各村推荐的工程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核发上岗证;
(五)出具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事故鉴定报告。
第六条 乡镇政府作为村村通油路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推行合同管理;
(二)按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正确理解设计意图;
(四)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质量保证合同;
(五)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完工后及时做好验收准备;
(七)主动接受市、县工程质量监督,为监督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选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员,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社会监督员由村民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经县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
(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落实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四)工程完工后,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详实、准确的基础资料,选择合理方案,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满足质量和安全要求。施工中应指派设计代表,现场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市以上培训,掌握工程监理基本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
(二)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规模和进度需要;
(三)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工程施工实施过程质量控制,按设计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对关键部位进行全方位监督;
(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六)完工后按规定提供工程技术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村村通公路工程质量、质量缺陷及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现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路基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不得进行路面施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拨付路面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程序、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质量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或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将工程直接交付使用的;
(六)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可责令返工、赔偿损失:
(一)不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的;
(二)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
(三)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四)经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对设计代表不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工程设计变更、服务不到位的,设计单位应及时调换。
第十八条 监督、监理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公路 建设 管理 规定 通知
2004年4月26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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