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昌黎县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昌黎县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及意见》,加强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的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是指历史上从未通过油路(水泥路、砖路)纳入2004-2007年河北省村村通油(水泥)路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昌黎县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总体包干、分级管理、权责一致、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执行合同管理制和廉政责任制,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省、市补助用于路面所需资金,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排水设施由所在乡镇区、村负责筹集资金。
第四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坚持 "党委重视、政府组织、社会发动、交通协调、部门配合" 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村村通油路工程负总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安德兼任,副主任由尹立民、孙宝强担任。主要职责是: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议计划、审批施工图设计、批复开工报告、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上报工程进度、资金专户管理、及时支付建设资金、技术指导等。
为了更好地完成村村通油路工程,办公室下设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和宣传部。
各部职责为:
1、工程管理部: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998)及河北省颁《公路工程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99)等技术规范对该项目工程实施全面技术指导,质量管理,严格督促施工队伍按图纸施工,按规范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该项目工作,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2、财务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提供的单据和工程进展情况,按一定比例及时结算(指省、市补贴资金和县配套资金),做到账目往来清楚,无假帐、无死帐,做到不吃、拿、卡、要、报。
3、宣传部: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发动,提高社会群众对村村通油路工程的认识。宣传村村通油路工程的意义、建设标准、资金筹集方式、质量控制方式,从而使乡(镇)村政府及群众自发地投入到村村通油路工程建设中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为本乡镇区村村通油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签订施工、监理、质量合同,掌握上报工程进度,监督建设质量,审核支付申请,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组织路基和基层的施工和结算,负责施工期间的组织协调,排解各种纠纷、安全事故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并建立考核机制。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按照《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县、乡两级上报的计划,编制本地区2004年至2006年村村通油路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列入河北省村村通油路工程2004-2007年建设计划的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至少应包含路线横断图、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中型以上桥梁需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的设计,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市交通局勘查设计院收费标准降低10%收取勘查设计费。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由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并上报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由各乡镇区、村负责,并无偿提供机械设备、存放场地。
第四章 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要坚持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着眼发展" 的原则,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在路线标准上要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第十四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路面宽度要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标准。
第十五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路面结构采用沥青碎石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结构标准为:15cm灰土+3cm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标准为:15cm灰土或级配砂砾+15cm水泥砼。
经济发达、群众富裕、车流量大的地区,提倡适当提高技术标准、尽量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厚度不低于18cm。
第十六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要合理设置桥涵构造物和过水路面,满足泄洪和排水要求。桥涵设计荷载为:汽-20挂-100;桥涵防洪设计标准为大中桥50年一遇,小桥涵25年一遇。
第十七条 新建桥涵要与路基同宽,大中桥要设置防撞墙或护栏,小桥涵要设置护轮带或栏杆。
第十八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要充分利用原有桥梁。宽度和承载能力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必须进行加宽、加固。
第十九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要完善必要的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第二十条 过村路段尽量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并设置必要的边沟,解决路面排水。
第五章 工程组织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要制定村村通油路工程各项管理规定和优惠措施,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村村通油路工程协调、调度。调度会要每月召开一次,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排队打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村村通油路工程的宣传、发动,使工程深入人心。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必须有施工图设计和审批文件,并办理开工报告,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路基、基层完工后,必须经过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铺筑面层。
第二十六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沥青(水泥)路面施工必须由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历的队伍承担,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七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要以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减轻农民负担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相对固定,按时报送工程建设相关报表。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质量由乡镇政府负总责,县交通局负技术管理责任,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督导、部门指导、社会监督、专业监理、企业自检五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督查制度。县人民政府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订质量监督委托书,履行政府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负责制定专门的质量管理办法,规范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自检自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当中及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对水泥、沥青等主要原材料要严格控制,并进行定期抽检,确保原材料质量。
第三十四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要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各村设立村民质量监督员,监督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经县交通局业务培训后,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村村通油路工程必须按照项目设立公示牌,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举报信箱等内容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合同,明确质量终身制。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应出具质量检查结果或质量鉴定,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并装订成册,交建设单位统一保存。竣工资料应包括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开工报告,路基、路面完工质量检测由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村村通油路工程没有完善排水设施及防护工程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进行修复或返工,达到设计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村村通油路建设资金专门账户,专人管理,实行封闭式运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资金支付首先由施工、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然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经双方确认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施工单位,并在支付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乡(镇)自筹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终期支付要暂扣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年后视质量情况退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二条 社会及群众捐资修路要依照自愿原则,通过 "一事一议" 的办法解决,不得搞摊派、乱收费,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九章 考核原则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按照《河北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及实施意见》,村村通油路工程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每年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村村通油路建设要以鼓励先进为原则,对完成年度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施工环境较好的乡(镇),优先安排省补资金建设项目;对于完不成年度计划、配套资金不落实、施工环境较差的乡(镇),推迟计划安排。
第四十五条 不得虚报、谎报工程数量,一经核实的,如数扣回虚报工程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对各乡(镇)村村通油路工程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总结、评定,对于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工程质量达标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完不成任务目标、组织不利的,给予通报批评。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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