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中小学优秀教师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昌黎县中小学优秀教师奖励办法(暂行)》已经昌黎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昌黎县中小学优秀教师奖励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县政府设立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每年教师节对部分优秀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一、奖励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含职中、卫校、幼儿园,下同)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职任课教师。
二、奖励条件
中小学校任课教师在思想进步、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具备获奖资格。
1.近五个学年度年内曾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
2.在任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近三个学年度内曾评为县级以上教学标兵;
4.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
5.近两个学年度内曾评为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或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集体;
6.连续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或当学年度教育教学成绩突出(不超过本单位上报人数的10%);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
1.当学年度内任课时数少于规定工作量者(不能折算);
2.有违反教师行为准则 "十要二十不准" 者。
四、奖励办法及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优秀教师的奖励。符合获奖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优秀教师,每年县政府给予2000元的奖励。
2.高中阶段优秀教师的奖励。根据学校当年的高考成绩,高中优秀教师的奖励资金发到学校。具体标准是以上一年高考应届毕业生专科以上的上线率为基数,如果当年全县应届毕业生高考上线率不低于上一年,县政府将按线上每生100元的标准,向各高中学校颁发奖金。
同时,达到本二线上、本一线下的考生每生再奖励考生所在校300元;达到本一线以上的考生每生再奖励考生所在校1000元(含八大美院及国内其他著名体育、艺术院校)。考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每生再多奖励考生所在校50000元。
各校的奖金额度于高考后由县教育局具体核算,县政府审批。核算时,普通文、理科及对口类以上线人数为准,提前招生及艺体类考生以录取为准。
五、资金来源
县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150万元,同时向社会各界募集部分资金,共同构成奖励基金。奖励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具体实施
1.义务教育阶段获奖教师的评选。首先以中心校、县直学校(县幼儿园)为单位,根据奖励条件初定候选人,候选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任课教师总人数的10%,校内公示三天后上报。经县教育局审核合格者向县政府申报。
2.高中获奖教师的评选。各校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制定奖励方案时在遵循中小学校任课教师获奖条件的基础上,向当学年高三任课教师倾斜,并根据本校奖金额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一线教师。
3.设立中小学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对教育教学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教师进行资金奖励,在我县是新生事物,实施过程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全程公开透明。如出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对该教师申报资格予以取消,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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