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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农村优待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6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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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农村优待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昌黎县2004年农村优待金预算表》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昌黎县农村优待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优待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义务兵家属、农村 "三属" 、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支持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优待对象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


(二)农村 "三属" 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在乡(农村户口)二等残疾军人、三等残疾军人;


(四)带病回乡或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属。


第二条 农村优待标准


(一)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从2004年起,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县财政每户每年落实预算1000元,其余部分由乡镇区解决(其标准每户每年不少于500元);


(二)对农村 "三属" ,优待标准按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50%给予优待,使其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三)对在乡二等残疾军人,优待标准按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40%给予优待。三等残疾军人优待标准按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30%给予优待;


(四)对带病回乡或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视具体情况,经县民政局批准,可由乡镇区给予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5%-20%给予优待;


(五)对农村义务兵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按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奖励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获嘉奖的奖励5%,优秀士兵奖励10%,三等功奖励15%,二等功奖励30%,一等功奖励50%,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


(六)对赴藏义务兵加发优待金的50%予以奖励。


第三条 优待资金的筹集


农村优待金采取县、乡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由民政局建立专门农村优待账户。


(一)县级负担部分:每年年初,经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农村义务兵、在乡 "三属" 、在乡残疾军人、特困复员退伍军人、立功受奖人员的具体情况,核定全年农村优待人数、优待预算,于10月底前足额划入县民政局农村优待专用账户。


(二)乡镇区负担部分:每年年初,由县政府行文,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核定的人数,下发各乡镇区农村优待金匹配资金指标。各乡镇区务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按核定指标上交县民政局,存入农村优待专用账户。


第四条 发放办法与时间根据核定的各乡镇区农村优待人数,按照各乡镇区匹配资金的上缴进度,县民政局汇总、审核后列出各乡镇区预算,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根据县定标准,农村义务兵于每年11月底前由银行直接发放;其余部分下拨至各乡镇区民政办农村优待账户,各乡镇区民政办接到优待款后,立即下发至各优抚对象,并将发款三联单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一份备查。


第五条 管理与监督


(一)为使农村优待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农村优待金按时、按标准发放,将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组成农村优待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乡镇区农村优待金的监督、催缴与管理,保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体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三)各乡镇区及民政办对拨发的农村优待专款,要及时发放兑现,严禁优亲厚友、挤占、扣压、拖欠与挪用。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县、乡镇区民政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按照武装部每年征兵命令及其他优抚对象统计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农村优待资金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乡镇区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或上缴到县级民政优待资金账户,民政部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奖惩措施


(一)为确保各乡镇区完成县赋予的征兵任务,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根据县政府、县人武部征兵命令分配的任务数,对未能完成任务的乡镇,每少完成一个任务,转移支出优待金2000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每超额完成一人奖励1000-2000元,转移支付优待金由县优待金专户中直接扣除。


(二)对乡镇区匹配资金上缴及时的,县民政局将从优抚基金中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上缴的,在下拨优待资金时,将给予资金总额1%-5%的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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