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昌黎县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
第三条 昌黎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工作制度的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公开有关行政许可内容,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县政府网站等场所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
(九)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投诉电话。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信息专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民形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其场所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并联会签等形式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行 "集中办理, 限时办结" 的运作方式。
集中办理,即属于集中力、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一律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进行。
限时办结,即各行政机关必须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所要求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应当按照 "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统一送达" 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一)一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及需要,直接向主办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受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将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
(三)并联审批。各相关部门在接到主办部门送达的行政许可事项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进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批。
(四)统一送达。各相关部门审结后,由主办部门将行政许可决定按规定时限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凡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严密、科学、协调一致的内部审查程序,精简审批环节,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章 行政许可听证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
其中第(一)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二)项的具体事项, 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范围提出听证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告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口头告知的,口头告知后制作告知笔录;
(二)不能口头告知的,应当书面送达听证告知书;
(三)按照(一)、(二)两项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内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力口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力口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
(六)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可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因申请人原因i圭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县政府批准。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第二十八条 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行政许可申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辨。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设置固定电话,负责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机关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及时处理,对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七章 行政许可举报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负责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者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对属实名投诉、举报的,按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办理答复署实名举报件的暂行办法》(冀纪[2004]1 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县监察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许可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机关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五)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建立和执行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及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等方式,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应当明确相应的执法手段,遵照规范的程序,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章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五)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主办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七)未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示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
(十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十四)不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及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划分与承担、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依照秦皇岛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依法向监督机关请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按日计算的期限均按工作日计。
第五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昌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许可 制度 通知
2004年12月10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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