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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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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1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87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秦政〔2007〕1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接收安置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范围
我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本期年限的一、二、三期复员士官及经省批准进入我县的转业士官,且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均按属地原则纳入我县的接收范围。入伍时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安置待遇;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安置待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
二、深入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和《秦皇岛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秦政〔2011〕228号)精神,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由县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力求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培训、招工等信息,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三、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一)自主就业对象的范围。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士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以选择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机制。
从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起,我县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义务兵为1.2万元; 一、二期复员士官,在1.2万元的基础上,从服役第三年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200元,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需经费由县本级财政负担。
(三)落实自主就业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对招收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指导服务。
四、全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
(一)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安置政策规定。
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定城镇安置对象。已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选择原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的方式予以安置。
(二)安置原则、办法、数量、去向及手续办理。
1.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贯彻 "双向选择、鼓励自谋职业、确保一次性安置" 的分配原则,坚持 "双考" 结合个人志愿择优安置的方法。
2.我县2011年冬季和2012年春季共接收退役士兵217名,含63名农村退役士兵、113名城镇退役士兵、31名转业士官、7名满三期复员士官、3名直招士官。其中应安置工作的144人,经安置部门多次做工作,仍有102人需政府安置。
3.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将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在全县乡镇范围内进行安置,分配到乡镇的安置在下属农工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役士兵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后,由接收单位落实工作岗位。
4.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后,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聘用)合同;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宜,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期内的养老保险需单位承担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支付,相关手续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确保退役士兵在工资、职称评定、福利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退伍后放弃政府岗位安置的,可申请自谋职业。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负责安置的本级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2.认真落实《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县财政、人社、工商、税务、教育、金融、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并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我县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为6万元; 一、二期复员士官,在6万元的基础上,从服役第三年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三期转业士官为9万元;服役超过十二年的,在9万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对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含)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在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4.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障缴费年限。
(五)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坚决纠正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对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通过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确保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要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重点工作对象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
(六)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管理工作。
1.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紧密结合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树立依靠组织解决问题,凭借素质竞争岗位的就业观念。退役士兵要服从政府安置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到安置部门的安置通知后,要及时到安置部门办理安置工作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安置部门通知后1个月内不到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人员处理,档案移交县劳动力人才市场。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排工作资格。
2.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县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为360元/月/人。发放时间为: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从2012年3月至分配时间;转业士官从2012年8月至分配时间。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切实增加安置计划,保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解决;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安置期间各项工作。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安置、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对本辖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联合检查。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政绩评价工作结合起来,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在安置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不能评为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或严重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秦皇岛市规范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秦政〔2011〕153号文件)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为其单位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和招聘、招工手续;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后取得显著成绩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
附件:1.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考试考核办法
2.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分配计划表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
附件1
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
转业士官考试考核办法
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实行 "统一组织、实绩考核、培训考试、文化考试、择优安置" ,依据总成绩依次选择单位。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如下:
一、实绩考核
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把需要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输入微机,准确、详细、全面掌握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按照本人实绩统一考核标准进行计分:
(一)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基础分记50分,转业士官基础分记70分。一、二期复员士官从服现役第3年起、转业士官从服役第11年起,每多服1年加3分;未服满本期服役年限的复员士官和服役未满10年的转业士官,每少服现役1年减3分。
(二)在参战、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中荣立三等功的,每次记10分;平时荣立三等功的,每次记8分。
(三)获嘉奖每次记2分。
(四)中共党员记3分,共青团员记1分。
(五)有代理排长(台长、技师)职务记载的记5分。
(六)有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记载的,分别记3分、2分(每人记载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七)被团(含)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班长、学雷锋(标兵)先进个人、训练标兵、红旗驾驶员等各类先进典型的,每次记3分。
(八)经国家统一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其中初级记5分,中级记10分,高级记15分(不重复加分)。
(九)在驻港、驻澳部队和国家指定艰苦地区服役的,记5分。
(十)服役期间受党内和行政处分的,记大过或降职降衔一次减20分,记过或士官留用察看一次减1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警告一次减5分,取消士官资格的减25分;凡不符合国家易地安置政策,照顾易地安置的减20分。
(十一)待分配期间受县级以上奖励的记5分,受纪律处分的减3分,受刑事处分的取消安置资格。
(十二)荣获二等功及以上者,不参加文化考试,直接按实绩考核和培训考试成绩之和的高低顺序依次优先选岗。
二、培训考试
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由县就业服务局统一进行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针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安置部门将他们考试成绩与培训出勤考核成绩的和,作为培训考试的成绩(其中考试成绩占80%,出勤成绩占20%)。
三、文化考试
方案另行制定。
四、总成绩
实绩考核、培训考试和文化考试之和为本人的总成绩(总成绩=实绩成绩+培训考试成绩×20%+文化考试成绩×30%)。
总成绩按高低顺序排序,作为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选岗(工作单位)先后顺序的依据。
附件2
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
转业士官分配去向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接收人数
序号
单位名称
接收人数
备 注
1
昌黎镇
6
10
泥井镇
6
2
靖安镇
7
11
城郊区
5
3
荒佃庄镇
7
12
两山乡
5
4
朱各庄镇
8
13
马坨店乡
5
5
龙家店镇
7
14
十里铺乡
5
6
安山镇
7
15
团林乡
5
7
刘台庄镇
7
16
葛条港乡
4
8
茹荷镇
7
17
大蒲河镇
4
9
新集镇
7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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