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8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中央、省、市、县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力争使广大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了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形势,自觉从思想和行动上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克服矛盾困难,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实施
(一)进一步明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范围。
我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本期年限的一、二、三期复员士官及经省批准进入我县的转业士官,且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均按属地原则纳入我县的接收范围。服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由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安置待遇;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安置待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
(二)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1.明确自主就业对象的范围。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县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以选择由政府扶持就业,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2.建立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机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统一领取部队按规定标准下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后,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87号)要求,从2011年冬季(含)退役士兵起,我县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3.落实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须切实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2012〕87号)、《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冀政办〔2004〕13号)等有关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激发退役士兵的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成功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三)认真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转业士官和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选择原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的方式予以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坚持 "双考" (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结合个人志愿择优安置的方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
(四)建立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退伍后放弃政府岗位安置的,可申请自谋职业。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县政府要及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安置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建立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为:从我县接收的2011冬季退役士兵起,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按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期、二期复员士官在义务兵发放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转业士官按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3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在三期士官发放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对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在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适量给予奖励。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五)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有效途径。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要求,我县将不断加大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2011〕228号)文件精神,民政、教育、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具体办法,科学组织实施。
1.培训对象。2011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培训形式。一是短期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合格,可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在市、县分别免试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几个学校。免费培训时间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三是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统一考试后,按教育部当年成人高考、普通高考招生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执行。免费学习二年,超过二年的教育与培训费用由退役士兵自理。
3.培训经费来源。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中央、省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补助,其余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补齐。
4.广泛宣传发动。县民政部门要利用退役士兵报到的时机,通过召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座谈会、发放《致退役士兵公开信》、开通咨询热线、组织到教育培训机构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让退役士兵感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爱,充分了解退役士兵的培训意愿,确保有培训愿望的退役士兵都能够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参训率。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环节多、涉及范围广、落实任务重、要求标准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各项新任务和新要求。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让安置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为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县上下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任务。
县政府将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 "双拥" 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主要领导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大问题亲自抓,加强协调处理;分管领导将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全面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把责任划分明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编制部门要落实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编制,及时办理用编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录用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农业部门要督促协调、帮助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财政部门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经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等各项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教育、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他成员单位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置改革有序推进。
在本实施意见之前制定的各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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