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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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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
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预〔2010〕133号)、《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秦政〔2012〕19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凡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改造、装饰、修缮等)和其它专项支出建设项目,均应进行投资评审。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开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计划,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核定投资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支出。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受县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
(二)根据委托评审协议及行业规范,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做好项目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档案资料的完整;
(五)按委托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关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逐步健全和完善 "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审核付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 的工作机制,促进优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包括未列入计划的新增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跟踪评审,包括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竣工决(结)算等事项的评审。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资金范围及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项目评审相关资料;
(二)县财政部门确定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通知书;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六)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七)县财政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八)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事项说明、评审结论、评审结果分析、项目评价、问题及建议等内容。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评审控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建设,禁止未批先建、随意超计划投资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单项预算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清单招标,并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未执行要求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更正。招投标部门以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价格作为工程项目标底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一)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应如实计列发生的全部费用,避免缺项、漏项,不得有意压低估算、概算或高估冒算,凡与实现项目功能无关的工程一律不能列入概算。
(二)项目变更使投资总概算变更比例在5%以下,且超概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县发改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批准;投资总概算变更比例在5%以上或投资总概算变更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其中,超概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办公会审批;超概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召集办公会审批;超概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管理。
(一)项目预算投资突破已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予以调整项目概算或建设标准。不及时进行调整的,县财政局不予批复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
(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10000元以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等事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必须保证其计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要留存现场文字记录、影像记录、询价资料等材料,并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实施跟踪评审。
评审机构确认项目变更引起投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内容,要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和资料,在批复的增减投资额度内实施评审。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结(决)算报告,并对项目结(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县财政部门对于无故拖延或拒不配合报送评审资料,以及未按照原合同规定内容或未按照合同变更增减变化内容报审的,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对于送审内容虚列虚报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严格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一)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由财政部门委派,并代表财政部门行使财务监督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未进行概算调整的,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和追加投资。
对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概算调整批准意见及评审机构的项目评审结果情况,决定资金的拨付进度与额度。
(三)县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工程进度拨款,在建设项目未进行决(结)算评审之前,总拨款不能超过建设支出资金指标的75%,其余资金在评审机构出具决(结)算评审报告之后进行结算。
(四)通过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途径发现下列情况的,财政部门可予以暂缓、暂停或拒绝拨付项目资金:
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未列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申请拨款资料不全,无法审核;
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在评审及资金拨付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格评审机构及人员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一)财政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评审内部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公正执业,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配合建设单位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客观分析评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因素,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二)县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评审机构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及信用考核淘汰机制,以公开竞争采购方式选聘机构,择优选用技术力量强业绩优的机构,剔除评审质量低、信用差的机构,定期公开评审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信息,明确评审机构业务委托奖惩办法,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可靠、准确。
(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抽查复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决(结)算项目的审查及监管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导致项目严重超概算、造价严重失实、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除停止拨付工程价款及相关服务费用外,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在投资评审工作中,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导致发生评审质量问题、评审结论误差较大、评审时限无故拖期,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资格;因弄虚作假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评审机构及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昌政〔20096号)同时废止。
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县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县本级和乡镇及各类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县财政局不得安排项目预算,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予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凡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范围
第三条 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不足10万元但经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投资评审。
资金来源具体包括以下: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财政监管的自有资金建设项目
(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八)其它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委托
第四条凡在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投标或开工建设前至少30个工作日通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现场跟踪评审和工程竣工后决(结)算评审。评审机构接到县财政局的评审委托后,明确参加评审的人员、日期,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现场跟踪评审和决(结)算评审
第五条项目预算评审是对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草案的合理、合规、合法性及编制情况进行的评审。
第六条凡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批文、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含电子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原貌地形图、其他与工程预算费用有关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以评审确定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拦标价,可以向下浮动,不得向上浮动。
第九条现场跟踪评审是指评审机构指派专人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以取得第一手现场资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人员工作,不得阻挠评审人员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项目结算评审是指工程竣工后,在预算评审结论的基础上,以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使用、材料价格为依据,经过套价计算和取费,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文件资料送县财政局评审。
竣工结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概算书、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决(结)算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关键,决(结)算评审结论将以评审报告的形式发送县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作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结清工程账款和登记固定资产账簿的依据。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隐蔽工程在具体施工中出现特殊情况(地下有墓穴、防空洞、深井等);自然灾害对项目工程的损害变更(洪水、风暴等)。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第十五条凡10000元以上的较大工程变更,必须事先通知评审机构并取得评审机构的现场确认和变更认可。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及时通知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取得影音资料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事先取得评审机构确认而私自进行的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施工,决(结)算评审时不予计算。
第六章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与标底
第十八条单项预算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清单招标,并签订固定单价合同。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更正。
招投标部门以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价格作为工程项目标底的最高限价。
第七章建设项目的资金指标下达和款项拨(支)付
第十九条财政局依据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工程进度拨款,在建设项目未进行决(结)算评审之前,总拨款不能超过建设支出资金指标的75%,其余资金在评审机构出具决(结)算评审报告之后进行结算。
二十建设单位依据结算评审价格,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账款并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移交县财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二)不按本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委托的;
(三)不按本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决(结)算评审的;
(四)不执行投资评审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昌政〔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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