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昌黎县财政局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昌黎县税务局关于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昌发改价格〔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秦发改价格〔2024〕709号)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以及“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等文件精神,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空置房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用户经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空置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免交空置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单位如出现房屋空置或停业,从空置或停业的次月开始免交空置或停业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餐饮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我县尚未征收餐饮服务业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全额收取;待征收餐饮服务业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相关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收取。
三、其它用户仍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价字〔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昌黎县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价字〔2010〕15号)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城市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情况基本属实。收费方案在听证会上获得通过,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昌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函[2010]60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员2元/人·月。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按在职职工计算),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除外)按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4元/人·月。
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0.4元/m²·月。
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星级宾馆、酒店减半)等服务业5元/床·月。
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m²·月。
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m²·月。
8.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
9.运营车辆3.75元/车·月。
10.停车场0.5元/m²·月。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收。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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