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昌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日  
昌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全面提升我县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整体水平,强力推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投资导向
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昌黎县重点发展高档葡萄酒庄、现代旅游、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物流、总部经济、文化创意、数据信息、生物医药、现代食品、海洋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科技、现代农业、通用航空、皮毛产业、健康、养老、教育等生产性、服务性、对县域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税收优惠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2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按30%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按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第三条用地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升级、创建研发中心,奖励资金以企业投产后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支付;
2.现有企业增资、扩建或外来投资新上项目,县政府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四条规费减免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对国家、省、市规定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额收缴。
第五条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央企、国内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满足上述投资规模的,除享受普通项目的优惠政策外,可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非禁行的范围内,给予更宽松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条引资中介人奖励
1.引资中介人(中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是指与县政府招商部门签订具体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议,并经投资方确认,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的介绍人;
2.对引进我县鼓励发展且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对引进我县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投产后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满足本条2、3款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央企项目、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项目,投产后按确认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按照 "项目入园区" 的原则,各乡镇引进的项目落户在县内各园区的,视为乡镇引进的项目,其形成的税收按县财政局关于税收分成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点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奖励相关跑办单位人民币5万元;列入省级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九条 在约定的期限内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引进者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县审计局、商务局、发改局、招商局等部门核实后,拟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所有奖励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个人。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一条 对在我县投资且有一定规模的外来企业,县政府组成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两名项目助理为成员的项目代办小组,负责代办项目前期的审批手续。所有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在我县投资的外资、外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发放 "通行证" ,确保其交通顺畅。
第十三条 对我县鼓励发展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子女需在我县择校就读,不收取省、市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投资项目,企业高管子女优先解决择校就读。
第十四条 投资合同中已约定具体优惠政策和奖励的按签订的合同执行,不再执行本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在本优惠奖励范围内。对企业和个人的各类优惠政策,由县专门机构予以认定,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必要时报县委常委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3年10月3日施行至2017年10月3日终止。如果施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执行国家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昌黎县人民政府招商局具体解释。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