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民政局关于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资金的通知
秦皇岛昌黎长城医院、卢龙长城医院、昌黎协和医院、昌黎华德医院:
依据昌政〔2014〕34号文件,根据你院医疗救助实际情况,现将你院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给你们。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对象。
二、出院结算
救助对象经过治疗出院结算时,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相应救助比例及最高救助限额核准其医疗救助金额并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便可出院。
三、定期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由县民政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联系人:张东风 联系电话:2866337)
昌黎县民政局
2018年5月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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