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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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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通知精神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抓紧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做好迎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同时,县政府法制办将适时进行检查,凡发现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县政府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县电视台、昌黎资讯上予以公开曝光。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和纠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全省的行政执法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纳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范围。


二、组织机构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组织、实事求是、评查并举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自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检查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时间安排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至2004年11月20日结束。


自查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指定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自查结束要写出自查情况报告。


第二阶段,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检查。自2004年11月21日开始,至2004年12月10日结束。


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检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安排。


第三阶段,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抽查。自2004年12月11日开始,至2004年12月31日结束。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省抽查,将抽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5人、省直部门法制机构8人、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科各1人共24人参加,组成6个抽查组,每组4人;其中,有1个组抽查省直6个行政执法部门和1个市,5个组每组抽查2个市、每个市抽查3个市直部门和3个县(市、区)部门。


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对各县(市、区)组织抽查,由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


四、几点要求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律实行百分记分制。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自查情况记分和自查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本县(市、区)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记分情况按得分多少排序后报送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将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得分情况汇总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3、对全省的行政处罚案卷抽查结束后,各抽查组要将本组的抽查情况写出抽查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4、自查报告、检查报告、抽查报告均应注明主要成绩、问题及改进建议和措施。


全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组织各抽查组汇总全省情况,写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报告报送省政府,并在此基础上选出典型单位,适时召开表彰会及现场经验交流会。整个评查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或者提请省政府予以通报。希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把这次评查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紧抓好。


请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将本通知转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具体事宜可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监督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7907631、7907632、7902952、7902951。


附: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一、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性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具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因此,对于实体性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领取罚没许可证;印章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4、程序合法。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5、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因此,评查时,首先要区分该案卷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还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属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对案卷文书的各个基本要素逐项评分;属于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评查标准对案卷文书的各个基本要素逐项评分。具体计分方法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法定事由(比如,应当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一)立案(共14分,每项2分)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电话等。


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即,应有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有立案时间。


(二)调查取证(共30分)


1、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案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3分)


2、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7分,每项1分)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2)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


(4)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违法情节情况等);


(5)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


(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原因);


(7)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共8分,每项1分)


(1)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有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


(4)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6)需要登记保存的,应有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8)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12分,每题2分)


(1)有对案件来源记载(自查、举报、移送、领导批办等);


(2)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有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意见和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三)审查决定(共36分)


l、告知和申辩(5分,每项1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或者公民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条、款、项及完整记载;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


(5)告知文书应载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及印章;


2、听证(8分)。


(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分)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1.5分)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规范(注明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1.5分)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1.5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1.5分)


3、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3分,每项1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伺、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3)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有报批文书,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印章,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类别和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印章;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5、责令改正及其他程序:(6分,每项工分)


(1)责令改正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公民姓名、住址等);


(2)责令改正通知书注明有基本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注明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4)责令改正通知书有责令改正的内容;


(5)有责令改正的期限及行政执法主体全称和印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送达和执行(8分,每项2分)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的处罚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结案日期等。


(五)案卷档案(12分,每项1.5分)


l、一案一卷;


2、使用档案统一规定的卷皮;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要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页号码;


6、装订整齐;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只适用评查当场行政处罚的案卷,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警告。具体评分标准是:


l、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5分)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8.5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5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8.5分)


5、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8.5分)


6、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8.5分)


7、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8.5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5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盖章;(8.5分)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或者签名、盖章;(8.5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12、当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要有备注。(7分)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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