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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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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经县政府研究,通过了《昌黎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昌黎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小区的同时,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并负最终责任。

第四条: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是全县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方案及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当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提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申请。

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申请书

(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表》

(三)住宅及配套市政、公用、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

(六)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项目管理手册

(八)小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缴情况证明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组织综合验收小组(组成单位名单附后)对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审查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通过现场勘察对小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经审查合格的,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具综合验收意见。

第八条: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已竣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三)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四)住宅用电须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五)住宅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县综开办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八)小区供热系统满足使用要求,供热设施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九)住宅小区绿化面积符合规划要求,要以种乔木、灌木、花草为主的科学搭配。住宅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有合理的联系,且全部硬化,面层材料以现浇混凝土或连锁砖为主,道路宽度满足行人和车辆行驶要求且满足消防车辆要求。

(十)住宅小区道路两侧,休息场所要有合理的照明设置,满足行人照明要求,配合小区美化,照明设施以艺术灯杆灯罩为主。

(十一)住宅小区美化要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围墙按透视墙设置,在小区入口处或其它位置鼓励建设小区标志性雕塑或喷泉等园林小品,以提高小区整体形象和文化品位。

(十二)结合小区绿化设计,有按一定比例提供人们休闲、娱乐、健身、运动、交流等人性化空间,利用场地适当布置健身器材和休息坐椅等。

(十三)住宅小区消防栓、位置、数量、水压能满足消防要求。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擅自将住宅小区和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未按规定对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办理产权交易确权手续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昌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施行。

附:验收单位名单

主题词:住宅小区 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印

验收单位名单

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县建设局

县规划管理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环保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消防大队

县供电所

县自来水公司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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